北海中院对11名“黑帮”成员二审宣判

北海中院对11名“黑帮”成员二审宣判

朱定游等11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

北海中院对11名“黑帮”成员二审宣判

朱定游等11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

北海中院对11名“黑帮”成员二审宣判

主犯朱定游被法警押进法庭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定游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朱定游等11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定游、李富强、朱定泳、朱相如、陈光、朱珍保、朱锐、范清龙、张仕林、张齐林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2年底以来,朱定游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招揽合浦县公馆镇、广西浦北县等众多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同实施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非法保护、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晒马”等,不断地扩大势力、社会影响,壮大经济基础,至2014年6月,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组织成员相对固定且超过10人,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朱定游作为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长期实施的违法犯罪过程中以及组织生活期间,朱定游召集人员,成立公司作为据点,带领该犯罪组织成员通过追债、“晒马”、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等方式找钱、获利,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组织、领导者的身份地位得到了组织成员的认可及社会他人的公认。

李富强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直接听命于朱定游,为该犯罪组织招兵买马,按朱定游的指示,多次带领该犯罪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安排陈俊宇购买作案工具、支配违法犯罪所得等,并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

朱定泳听从朱定游的安排,在该犯罪组织内管理财务、买菜做饭、管理麻将局抽水等经济工作,为维持该犯罪组织生存及发展起到积极、关键的作用。

朱相如、陈光、朱珍保、朱锐、陈俊宇、范清龙、张齐林、张仕林等人是一般参加者,参加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组织自形成以来,通过追债、“晒马”、为赌场提供非法保护而收取保护费等方式非法获利。其中,为赌场提供非法保护而收取“保护费”共88000元;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122800元,将其中20000元用于公司的租房费用和日常开支等;通过追债、“晒马”而收取“出场费”数千元;向“梅州帮”的张永城索要医疗费用共10000元;“梅州帮”犯罪集团出资10000元购置一辆二手汽车给朱定游的犯罪组织使用。

通过非法敛取的资金用于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在朱定泳记录该公司支出的账目中,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共计支出人民币198457元。该犯罪组织通过多种方式非法聚敛财产超过人民币2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非法保护、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晒马”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打砸竞争对手的游戏机,在北海市主干道上持枪支、械具聚众斗殴,高速驾驶汽车与另一方互相追逐,在追逐斗殴时用枪支射击对方,具有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特征。该犯罪组织为扩大影响,争夺地盘,砸毁了“梅州帮”犯罪集团的部分赌博机。“梅州帮”犯罪集团的张永城(已判刑)被迫同意由朱定游犯罪组织提供“保护”。

该犯罪组织提供非法保护时,收取高额的“保护费”,并逐步增加费用。该犯罪组织为抢占赌场地盘,多次打砸同样开设赌场的“闸口帮”犯罪集团摆放的赌博机。该犯罪组织为控制赌博机行业,多次打砸对手赌博机。

2016年7月3日使用枪支、械具与“闸口帮”犯罪集团成员在北海市主干道上高速驾驶汽车互相追逐,聚众斗殴。该犯罪组织已在北海市赌博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通过非法追债、非法拘禁、“晒马”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对相关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破坏北海市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依法严惩。

北海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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