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丈夫去世孩子未成年,房產沒有遺囑,這個房子繼承權裡有丈夫的兄弟姐妹嗎?

尼古拉斯阿姨

男子離異後去世,子女未成年,正常情況下男子父母應當在世。

如果死者有兄弟姐妹,死者的父母可以依靠其他兄弟姐妹贍養。從情理上講,死者的父母應當放棄繼承兒子遺產或者把自己遺產份額贈送給孫子。兄弟姐妹更不應該參與此次,雖然依據法律有權利。

面對死者遺產,親情拋棄腦後,利益高於一切,喪失良心和道德。即使得了財產,自己的子孫也不會有好下場。


429方寸世界

案例事件

蔡女士的丈夫去年因病去世,不久之後,她的公公也去世。

蔡女士家的房子,原本是自己和丈夫買的,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原先丈夫去世後,也沒經過處理。直到日前,蔡小姐打算將房子出售,換一套離孩子學校近一些的房子。於是,蔡女士著手準備繼承房產。

按理說,房子是夫妻兩自己買的,孩子還未成年,丈夫死後,房子就應該屬於蔡女士一人。可是她到了公證處後,卻被告知,關於房子繼承權的事情,需要回去和丈夫的兄弟姐妹商量一下,因為他們也有繼承權。

蔡女士納悶了,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父母、配偶、子女,怎麼還跟丈夫的兄弟姐妹有關係呢?

律師說法

繼承法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這是正確的

所以,在蔡女士的丈夫死後,自己和孩子,以及丈夫的父母都有權繼承丈夫的房產份額。

當初蔡女士的公公在世時,由於蔡女士嫌麻煩沒有處理。不久後,公公去世,於是,公公繼承的那部分房產,就繼續往下繼承了。於是,關於自家的房產,丈夫的兄弟姐妹也有了一部分的繼承權。

如果蔡女士能夠在公公在世的時候,說服其放棄繼承權並辦理公證,那麼也不會有後續的麻煩。

所幸的是,蔡女士及時回去找了丈夫的哥哥和妹妹,兩人均表示放棄繼承,經過公證處的公證,蔡女士拿回了自家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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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沒有其丈夫兄弟姐妹的繼承份額。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夫妻離婚後,丈夫去世的,其子女和其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有權繼承財產,其他人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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