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拆,誰來賠我的財產損失?

經典案例:張先生的一處房產被劃入徵收範圍內,張先生十分支持政府工作,但對提供的補償條件卻持有異議,在多次與政府商議後,最終達成統一意見並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沒過幾日,張先生內心反覆思量,覺得這是自己才購買沒多久的房屋,自己在購房以及裝修過程中費心費力,現在沒住多久就要被拆除,心裡很不是滋味,於是提出增加補償款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後認為,與張先生的拆遷補償協議符合法律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對張先生的權益給予了極大的保障和補償,此時提出增加補償款的要求於法於理無據。張先生在未向法院、複議機關提出救濟的同時,又拒不搬遷,最終導致法院啟動強制拆遷。強拆過程中,張先生的名貴傢俱被損壞。 強制拆遷過程中造成被徵收人的財產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被強拆,誰來賠我的財產損失?

圖片來自網絡

法律分析:從實踐看,執行機關在進行房屋的強制拆除時,往往存在諸多不文明執法行為;即使嚴格按照操作規範,由於拆遷工作的破壞性,有時造成被徵收人的財物毀損是在所難免的。這種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造成行政相對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案例中張先生的傢俱在強拆過程中被損壞,可要求負責拆遷的行政機關作出賠償。

點睛總結: 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雖然符合法律的規定,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但歸根結底是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的處分。因此公民在強拆過程中受到的財產損失,應由國家而不是本人來承擔。這就要求執行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注重文明執法,小心謹慎,儘可能減少或避免財產損壞。而作為公民若財產受到侵害,應當積極要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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