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人,我市上调最低工资!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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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我市上调最低工资

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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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人,我市上调最低工资!6月1日起执行

据悉,山东省政府近日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同时,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19.1元、17.3元、15.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5.5%,这两项标准将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我市均执行第二档。

据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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