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韩某诉被告马挺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马挺有偿还原告1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马挺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3执187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马挺有
性别:男
年龄:64
住址:新密市曲梁镇东岗村马砦31号
身份证号:410126********0773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6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
閱讀更多 新密市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