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体系强化矿业权市场化配置

用法律体系强化矿业权市场化配置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并逐步建立了政府与矿业权人间的出让市场、矿业权人间的转让市场,矿产权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开启。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始终履行矿业权管理者的职责,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引导矿业权的市场化发展,强化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

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推进矿业权市场化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了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化制度。

1986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为矿业权的市场化奠定了基础。

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并且允许探矿权、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商品属性,标志着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矿业权制度开始建立。

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认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物权法》用益物权篇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国《物权法》将探矿权和采矿权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表明矿业权制度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改革方向已经取得法律上的承认,进一步推进了矿业权的市场化建设,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推进矿业权市场化

《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了矿业权市场化制度。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完善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并合理划分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完善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指导意见》完善了矿业权市场化制度,为矿业权市场引入更多竞争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竞争性。

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坚持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此次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企业负担机制不变;对以其他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减少市场寻租空间,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

为减轻企业负担,《改革方案》还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期缴纳。《改革方案》促进了矿业权的竞争性出让,限制了矿业权的协议性出让。

各部委制定相关部门规章巩固矿业权市场化配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增强了矿业权市场化的操作性。

2000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矿业权出让中的招标和拍卖,矿业权转让中的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设置了监督管理条款,增强了矿业权市场化的操作性。

2014年7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恢复了财产抵押的法定范围,矿业权人不仅可以作为债务人以矿业权设定抵押,还可以作为第三方将该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

《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颁布实施确保了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2017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下称《交易规则》)的通知》,取代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交易规则》概括起来分为五个部分:总则部分、交易程序部分、公示公开部分、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部分、附则部分。

《交易规则》加强了矿业权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增强了矿业权交易的操作性;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制度,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制定地方法规规章落实矿业权的市场化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符合当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落实矿业权市场化的要求,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2009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业权的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

2012年2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矿业权交易在规定场所或网络平台进行,以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市场。

2013年10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贯彻执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等。

为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仍需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按照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和有偿开采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构建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加强矿业权市场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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