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檢察院立案監督一起在押人員故意傷害案

浙江檢察網蒼南訊 經蒼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近日(5月15日),該縣法院對一起在押人員故意傷害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與未執行七個月刑罰合併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據瞭解,這是溫州地區首例由檢察機關在看守所內巡查發現,監督公安機關立案,並由駐所檢察官出庭公訴的在押人員再犯罪案件。

2018年2月27日, 蒼南縣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官像往常一樣在蒼南縣看守所醫務室內進行例行巡查,在翻看檔案材料時,一張CT檢查單引起了駐所檢察官的注意。這是一張鼻骨部位的CT檢查單,日期是2017年10月份,被檢查人是目前在看守所收押的湯某。

在之前的巡查中,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並沒有與駐所檢察官提及存在在押人員鼻骨受傷的情形,這張CT單是怎麼一回事?

帶著心中的疑惑,駐所檢察官翻看了湯某的資料,湯某是2016年7月24日被收押於蒼南縣看守所的,但CT單顯示的時間是2017年10月,其入所談話記錄也未見其有受傷的情況。湯某到底是什麼時候受傷的?

面對多重疑問,駐所檢察官立刻約談了湯某。

“你在關押期間(關押前)是否受過毆打、依法虐待或者其他不公正待遇,請你如實講。”駐所檢察官問湯某。

“我同監室的黃某打過我......”湯某答道。

在經談話中駐所檢察官瞭解到,2017年10月10日,湯某因副食品交換問題與同監室的黃某發生爭執,黃某氣急之下一拳打向湯某臉部,導致鼻骨等部位受傷。

通過對CT檢查單綜合研判以及諮詢法醫學專家,最終確定湯某的傷勢構成輕傷,應依法追究黃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黃某是2017年8月份,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關押進來的。

駐所檢察官立刻將該線索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依法監督蒼南縣公安局對黃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立案偵查。

3月28日,蒼南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4月底,該案偵查終結移送蒼南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5月7日,蒼南縣檢察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黃某提起公訴,5月15日蒼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蒼南縣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出示了調解書、代管金單據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湯某的陳述、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與辯解、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視頻監控等各項證據,證實黃某因瑣事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的事實。並在法庭上對黃某進行了法制教育。

“我承認我打傷了湯某,我願意接受法律懲罰......”黃某當庭說道。

經過庭審,蒼南縣法院當庭作出了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