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設備招標採購要點探析

一、採購方式的選擇

(一)原裝進口設備採購

1.國際機電產品招標

《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對涉及的醫療儀器設備進行了分類,常見的產品包括彩色超聲波診斷儀、核磁共振成像裝置、X射線應用設備如醫用直線加速器等。這些產品若為原裝進口,涉及報關等事項,須採用國際機電產品招標方式。國際機電產品招標屬於《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調整範圍,商務部對此頒佈了有關法規、條例,對具體項目實施監督。

實踐中,因為涉及資金來源問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際機電產品招標項目履行一定的監督職能,如進口產品的報批手續(包括專家論證、網上公示徵求社會意見)、合同公示等環節。

2.政府採購

不在《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分類目錄中的產品,屬於《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調整範圍,按《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管理,獲得財政部門核准後,依法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產品雖然是國外品牌,但已在國內進行合資或獨資生產銷售(即非產自關境外),不需要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此類產品不屬於原裝進口產品。

(二)國產產品採購

此類項目屬於《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調整範圍。特殊項目如銀行貸款等非財政性資金項目,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不過,部分醫療機構仍然以項目資金為“自籌資金”或“自有資金”來規避政府採購部門的監管,存在一定爭議。因此,醫療機構委託代理的醫療設備採購項目,其資金是否納入財政部門預算管理,是選擇採購方式的重要前提,否則可能面臨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風險。

二、招標文件的制定

(一)供應商資格要求

1.選擇製造商還是代理商作為投標(中標)人

筆者所在單位曾於2017年代理某醫療設備採購項目,採購預算金額高達數億元,供應商參與積極性很高。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該項目僅接受制造商投標,避免了代理商之間可能存在的無序惡意競爭。因為僅允許製造商投標,中標價格相比市場價大幅下降,產品的送貨、驗收等也均由製造商負責,售後服務、技術支持得到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實踐中,醫療機構的小額項目或單筆採購項目,製造商並不願意直接參與,此時只能選擇代理商作為投標人。而採購人的顧慮,只有通過科學制定招標文件、擇優選定中標人,才能最大程度得到解決。

2.資格條件設置

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應嚴格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設置。當然,對於中小企業、殘疾人企業等的扶持,也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價格分扣除。

此外,筆者認為,某些項目還可根據採購需求和實際情況設置特殊的資格條件。對產品製造商而言,無論是否僅允許其參與投標,根據項目情況,可對其設定某些特殊條件,如要求其提供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ISO13485質量管理體系證書等。對代理商而言,由於醫療設備作為特殊產品,經營企業須具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且針對各種產品也有不同的經營許可範圍,因此,投標人的經營許可範圍應包括招標採購的產品。

(二)技術參數

同一種醫療產品的技術指標大多具有共性,但也可能在某些參數上存在差異。招標文件中的技術參數既要滿足採購需要,也不能“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制定技術參數的要點如下:

1.注意事項

(1)應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擬定,將與項目相關、實現項目功能或目標的內容作為主要參數。關注重要性能指標如超聲波診斷儀的圖像分辨率、心電圖機的靈敏度、監護儀的報警靈敏度等。

(2)應能體現產品的檔次、質量、物理特性等內容,避免設定的條款與項目的具體需求不相適應。

(3)以客觀且能夠量化的指標、數值為主,避免缺乏判斷依據的文字描述內容。

(4)技術參數應通過產品測試、第三方檢測等手段,得出能否滿足要求的結論;避免任何手段都無法檢測或判斷是否合格或符合要求的描述。

(5)不得出現品牌、LOGO等個性化內容。

(6)避免將多個產品的高指標進行糅合、堆砌。

(7)避免使用某個品牌型號的產品作為樣本或藍本進行編制。

(8)表述應清晰準確,不得引發歧義。

(9)醒目標註實質性要求的條款。

2.建議做法

(1)公示徵求意見。當前,各地財政部門均要求在招標公告發布前,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先將採購需求進行公示,積極採納供應商的意見建議,這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招標文件發售期間對採購需求提出的質疑。

(2)組織專家諮詢論證。雖然法律法規並沒有要求必須組織專家就採購需求進行論證,但針對醫療設備採購項目,專家諮詢論證環節能有效發揮專家的專業作用,使得采購需求更加科學合理。

(三)商務指標

根據87號令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應細化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量化到相應區間,並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1.售後維修保障:應關注供應商接到報修後的維修時間、備用機、備品備件等內容;關注產品質保期,如超過國家規定的質保期要求時限,供應商的報價可能提高;關注是否需要本地售後服務機構、服務團隊。

2.培訓:包括培訓時間、地點、費用,培訓目標達成的判斷指標,參與人員等。

3.驗收:明確履約驗收的時間、方式、程序等。技術複雜、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可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應規定按照採購合同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

4.履約保證金:根據項目需要,可要求中標供應商繳納履約保證金,這既是項目完成的保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給投標供應商以威懾。但是,履約保證金也屬於供應商的成本項,可能間接促使供應商提高報價。故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應超過中標金額的10%。

此外,對於採購人提出的特殊商務要求,應明確由哪一方承擔費用,避免履約時互相推諉。

(四)評分辦法

1.報價:政府採購項目的價格扣除涉及中小企業產品、監獄企業產品、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等;招標文件應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資格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醫療設備項目評審更看重技術、商務指標的響應,價格分可設定為30分。

2.技術:評分標準應當細化和量化;對重點指標的扣分應適當,可設定一定數量的重點指標和允許偏離的條款;對負偏離響應條款超過設定數量的,技術分可直接評為0分;技術分值可設定為40分-50分。

所有評標標準和分值的設定應與項目特點和採購需求相適應。

三、做好驗收“最後一公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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