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 俠客島:怎麼才能讓賈躍亭回國?我們做了個技術帖

有意思!那邊廂賈躍亭還在美國歡度聖誕,這邊廂國內證監局的通告就來了。

昨天夜裡,北京證監局發佈了一條《關於責令賈躍亭回國履責的通告》,責令賈躍亭於2017年12月31日之前回國,切實履行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盡義務,配合解決公司問題,妥善處置公司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掐指一算,距離12月31日已經不到6天了。知名“老賴”賈躍亭能按時回國嗎?如果不能回的話,能不能採取一些措施促成其回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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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

一直以來,在賈躍亭搞出的一攬子糟心事兒中,無論是證監會,還是北京證監局,干預的其實都不多。

所以,這次通告一經發布,就迅速登上各大媒體頭條,引發廣泛討論。想必,遠在美國還不忘更新微博的賈老闆,也已經看到了吧。

不過,這並不是北京證監局第一次針對賈躍亭發佈文件。今年9月13號北京證監局已經下發了《關於對賈躍亭的監管關注函》,明確要求賈躍亭在見文後立即回國,穩妥處置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此後也通過上市公司多次向賈躍亭轉達了回國履責的要求。

這其中的理由也不難理解。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它的職責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維護投資者信心,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但很顯然,賈躍亭的諸多行為,都踩了證監會的紅線。

首先是我們舊文中提到過的,樂視網(300104)深陷造假上市和財務造假指控。根據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中國證監會原發行監管部發行審核一處處長李量曾經利用職務之便為樂視網等公司提供上市幫助,並收受財物;此外,樂視網多次被指控廣告業績等財務造假,嚴重損害了投資者權益。

此外,樂視系企業面臨鉅額欠款,也是一個重大的問題。去年以來,樂視系企業頻繁被曝拖欠供應商欠款,以及被追討欠薪。今年11月27日,據印度《經濟時報》報道,印度傳媒公司麥迪遜傳媒和國際廣告公司李奧貝納近期將樂視訴至法庭,原因是未能在期限內付清費用。

這些指控如果坐實,當時的第一法人和實際控制人賈躍亭,必然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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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當然,更惡劣的是賈氏家族的惡意套現行為。

賈躍亭及其姐姐賈躍芳曾多次以股權交易的形式套現逾180億元人民幣。他曾承諾將為樂視網提供無息貸款70多億,但目前至多履行了30億。

可想而知,這一系列行為給中國資本市場帶來了多麼惡劣的負面效應。搞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和監管節奏,就想拍拍屁股,跑到美國一走了之?證監會肯定不答應。

但是,不答應歸不答應,這個通告能有多少法律效力呢?

在島上的法律專家看來,從本質上來說,賈躍亭的問題屬於民事糾紛範疇。也就是說,侷限於其個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問題,更不存在相關的引渡措施。

所以,很遺憾,儘管對這一通告大家都寄予極高期望,它只能算是一個行政命令,並不具備法律效力。

“老賴”

那麼,如果、萬一、假如賈躍亭本人良心發現,主觀上願意回國的話,這其中存在技術上的問題嗎?

這一次,在通告發出來之後,不少網友就迅速開啟了調侃模式,“賈躍亭是老賴,不能坐飛機的,就只有6天時間,他肯定回不來了”,“賈老闆不能坐飛機了,他可能得自己造艘船開回來”……

事實是怎麼樣的呢?

網友們調侃的依據,主要是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中央八部委聯合簽署《“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其中規定“被執行失信人”,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老賴”,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

賈躍亭目前的確戴著“老賴”的帽子。

12月11日,賈躍亭因拖欠平安證券4.79億元被北京市三中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12月14日,賈躍亭又因拖欠華福證券3.3億元再次被北京市三中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但是這一條,主要是針對被在國內的被執行失信人的,對於在國外,可以用國外賬戶和平臺買機票的賈躍亭來說,不存在這一問題。所以,關於賈老闆能否坐飛機回國這個擔憂,實在是有點多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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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那麼,最核心的問題來了,如果賈躍亭一直待在美國不回國,我們能不能採取一定的措施,迫使他回國呢?

辦法並非沒有。

民事糾紛,就嘗試走民事訴訟渠道解決唄。在島上的法律專家看來,目前,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債權人在國內對賈躍亭本人發起訴訟。

這樣一來,法院一定會通知被告人參與開庭。而為了使判決更加符合自身的利益,當事人都會選擇出庭。這是促使其回國的方法之一。

當然,在這一過程中,不排除賈躍亭本人不親自出庭,委託別人代出庭。但別忘了,我們的最終目的,無非是想要他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一定的法律代價,而這一願望,法院的判決在很大程度上有助於實現。

可能很多人要問了,賈躍亭的財產都轉移到美國去了,我們還怎麼對他實施裁決呢?

這裡主要涉及到一個司法主權的問題。

從現實情況來看,目前賈躍亭身處美國,在美國,我們沒有司法管轄權和司法執行權,而兩國之間也沒有民商法的司法協助條約,確實是一個不小的問題。

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我國的法院針對賈躍亭做出了判決,那麼中國法院可以拿著這判決,去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請求該地的司法機構協助執行。

So, 對方國家會同意執行嗎?難度比較大,但也不是沒有先例。

據島上專家稱,目前已經有中國法院基於互惠原則承認了美國法院的判決,美國加州法院之前也曾承認和執行過中國法院的判決。不過,跨國的法律問題畢竟比較複雜,具體還要看涉及美國的哪個州。目前美國共有6個州保留了與中國的互惠原則,至於剩下的那些,則要按照普通法的程序對中國法院的判決重新審理。

從這一點上來看,賈躍亭想要待在美國高枕無憂,也並非萬全之策。

不過,不管怎麼說,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雖然民間由於追債,跑路出國的現象比較常見,但是像賈躍亭這種,既涉及個人欠款,又涉及企業欠款,還能在不被限制出境的情況下,以尋找投資為藉口出國滯留不歸,最後引來監管部門通告的情況,此前幾乎沒有。

從這一角度來看,賈躍亭不僅會被寫入我國資本市場的課本中成為經典案例,或許,還將成為我國法律史中一朵空前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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