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被告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四川新聞網廣安5月30日訊(甘媛媛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治的健全,越來越多的公民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能理性對待,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但有一小部分人消極對待,拒收法律文書或者不參與訴訟,認為這樣就能逃避責任,但這樣做僅是掩耳盜鈴,反而會對自己不利。

近日,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並判決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據悉,原告張三於2016年1月19日借款5萬元給被告李四,李四向張三出具5萬元的借條一張。借款之後,張三多次向李四催要借款,李四均拖欠不還,故張三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四償還借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李四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李四未對借條進行質證,放棄質證權利,視為對借條的默認。原告張三與被告李四之間借款屬實,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屬合法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向被告提出還款主張後,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借款。故法院最後判決李四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向張三償還借款5萬元。

法官後語:根據法律規定,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正確做法應是積極參加訴訟,充分了解案情,以便針對案情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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