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中院和解執行一起440萬元借款糾紛案

申請執行人宋某與被執行人文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判處文某歸還宋某借款本金250餘萬元,並從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實際歸款之日。判決生效後,文某未自願履行借款本息清償責任。宋某於2017年7月4日向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各種原因案件長達幾個月未能執行。 2018年1月30日,慶陽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依法提級執行。

該案隨機分至文金坤法官承辦後,承辦法官加班加點,認真閱讀執行卷宗,瞭解雙方爭議焦點,儘快掌握案情。因該案執行標的大,申請人生活窘迫,被執行人既不同意對查封財產進行評估拍賣,又無現金履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又對涉案標的提出執行異議,雙方矛盾激化,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辦法官熟悉案情後,多次給雙方當事人做工作,告知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將要被採取限高、失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會對其今後生活經營帶來負面影響,評估、拍賣週期長、費用高,雙方損失還會進一步擴大,勸說申請人主動放棄部分利息,爭取早日執結本案。

幾次春風化雨,諸多唇槍舌劍,雙方當事人終於靜下心來,坐在一起,握手言和,申請人同意用被執行人四套房產抵頂借款本息。和解協議達成後,承辦法官及時製作法律文書,協助雙方順利辦理了備案登記手續。一起長達9個多月的執行案件圓滿執結,雙方當事人對承辦法官公正高效、愛崗敬業、盡職盡責、一心為民的行為交口稱讚。申請人向市中級法院送來了一面題詞為“伸張正義、執法為民”的錦旗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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