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效力的裁判案例學習

王幼柏律師團隊介紹:由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暨婚姻家事委主任、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臺《法拉理》特聘婚姻家事首席律師王幼柏律師領銜,團隊專注於婚姻家事和財富傳承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作者 | 桂芳芳 張曄

來源 | 佳和家事

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效力的裁判案例學習

提前放棄繼承權無效

【案號】(2014)成民終字第3881號

【案件評析】

繼承權作為一種既得民事權利,僅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存在,繼承開始前所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無效,並且這種放棄可能會損害他人利益,引發道德風險。

【案件概述】

被繼承人李文美與王承運生前共生育有兩女一子即王某甲、王某乙與王某丙,李文美於1998年3月11日病逝,王承運於2013年1月19日病逝。1993年,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書寫申報一份,內容為:“今有訟爭房屋一套三間住房,女兒:王某甲、王某乙主動放棄產權繼承權。特立此書申明。申報人:大女王某甲,二女王某乙。”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甲、王某乙出具申報時的行為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申報是在受到脅迫、欺詐等違反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因此,一審法院對申報的合法性予以確認。而王某甲、王某乙認為申報系為平息家庭糾紛發生而出具,在出具該申報時尚無繼承權,不能發生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效力,故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法定繼承人在繼承發生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承諾不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繼承權是一種既得民事權利,僅存在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的特定期間。被繼承人死亡前,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只存在身份關係,尚未取得繼承權,承諾放棄繼承的財產本身能否成為遺產均為未知之數。

2、我國現行繼承法律規定了放棄繼承的起始期間,其有效的起點時間是繼承開始之日。

3、按照法律規定,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晚輩直系血親在繼承開始後會通過代位繼承取得繼承權,承認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會損害代位繼承人的權利。

綜上所述,王某甲、王某乙在繼承發生後主張分割遺產的理由成立,二審法院予以支持,依法糾正原審判決。

提前放棄繼承權有效

【案號】(2011)渝五中法民終字第1504號

【案件評析】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作出的放棄繼承應認定為附條件生效的意思表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事後反悔法院不予承認。

【案件概述】

【法院判決】

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效力的裁判案例學習

【案號】(2017)遼01民再51號

【案件評析】

法定繼承人可以對個人繼承相應遺產的期待利益進行合法處分,贍養協議中以減輕甚至免除贍養義務為前提而放棄繼承權的約定應認定為有效。

【案件概述】

被繼承人闞辛仁與被繼承人關慧媛系夫妻關係,二位被繼承人生前育有四子一女,即長子闞大光、次子闞某1、三子闞某4、四子闞某5、長女闞某3。被繼承人闞辛仁於1990年2月2日去世,被繼承人關慧媛於2000年3月9日死亡。二位被繼承人留有遺產房產一處,該處房產現已動遷,動遷款為649605元,該動遷款已被闞某1取走。

1998年,闞大光、闞某5、闞某4簽訂《贍養老母協議》一份,載明“老母親由闞某1負責贍養,費用由闞某1全權承擔,老母病故後所剩財產財物完全歸闞某1所有,其他兄弟無權索要”。闞某1多年照顧其母親關慧媛,在生活方面對其母親關慧媛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和責任。

【法院判決】

關於贍養協議效力問題,法院認為,闞大光、闞某4、闞某5簽訂的《贍養老母協議》系各方自願簽訂,該協議是法定繼承人對個人繼承相應遺產的期待利益的合法處分,雖然簽訂協議時遺產繼承尚未發生,但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繼承存在期待利益,該種期待利益屬於財產性權利,可通過協議的方式自主處分,從該份協議中也體現出闞大光、闞某4、闞某5對繼承期待利益的放棄,且上述協議約定遺產繼承與贍養義務相關聯,也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繼承人關慧媛死亡時,繼承開始後,涉案的遺產範圍無變化,關慧媛生前未對遺產作出處分,也未留有處分遺產的遺囑,且《贍養老母協議》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亦不違反公序良俗,闞某1也承擔了贍養義務,故涉案的《贍養老母協議》應認定為有效,簽訂該協議的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判例總結

根據上述幾則裁判案例,對於法院在實務中否定提前放棄繼承有效說的理由,我們可以作出以下列舉彙總:

1、不可以放棄尚不存在的權利

繼承權是一種期待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個法律事實發生後,繼承人才可能實際享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才由期待權轉為既得權。被繼承人死亡前,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只存在身份關係,放棄尚未取得的繼承權,是沒有意義的。

2、違反現行法律的明文規定

《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3、可能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如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晚輩直系血親在繼承開始後會通過代位繼承取得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繼承權的喪失,繼而可能損害代位繼承人的合法期待權。

4、放棄繼承的真實性無法評價,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在繼承開始前有無遺產或者遺產多少等都處於不明狀態,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承諾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無客觀的評價標準,將會使繼承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同時,認定提前放棄繼承有效的判例也有所增加,根據上述的裁判案例,主要觀點是:

1、放棄繼承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是一種包括身份權和財產權在內的混合型權利,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可以行使實施放棄繼承權中財產部分的行為,該放棄繼承行為係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2、放棄繼承是一種附有期限且附有條件的行為

3、提前放棄繼承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

在遺產實際分割前,繼承人對其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對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進行客觀評價。同時,贍養或分家析產協議中以減輕甚至免除贍養義務為前提而放棄繼承權的約定應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五十條: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第五十一條: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 END ❖

學點婚姻法,

讓婚姻更美一點

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效力的裁判案例學習

請留下你指尖的溫度

讓太陽擁抱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