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生效的5大憑證

借條生效的5大憑證

借條,可能借過錢的人都知道,都有寫過。許多人都認為借條是如此的簡單。有人說,借條嘛,很簡單寫呀。真的是如此嗎?借條你真的會寫嗎?借條生效的5大憑證,你知道嗎?下文為您解答!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的規定,以下5種憑證可以作為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支票的形式交付的,從欠債人依法取得票據使用權利(可以支出金額)時為生效日期,這種形式下,以支票作為生效證明要件。

2、借款以現金交付的,從欠債人收到借款時立即生效;這種立即生效的無記錄支付形式,建議在借條上標明借款日期或註明借條立即生效。

4、以轉賬、匯款或通過其他網絡平臺等形式交付的,以借款到達借款人賬戶時為生效日期,到款的業務信息即可作為生效證明要件。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向其提供借款的,從完成約定時起算生效日期,以能夠證明約定事件完成進度的要件作為憑證。

提醒,這幾種情況下,借條無效!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相應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1、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說的情形,主要規範的對象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後,再高利轉貸的行為,這種行為由於會嚴重擾亂信貸市場,會給金融市場帶來風險,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無效。(法務之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