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丨离奇调解书牵出拆迁户多年未安置内幕

调查丨离奇调解书牵出拆迁户多年未安置内幕

河南商丘一法院下发的多份民事调解书,竟然离奇到被告不知情,甚至有些原告的签字都是补签和代签的,还因此案牵出拆迁户多年未被安置的内幕。

4月9日,河南省商丘市检察院抗诉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简称梁园区法院)审理的4份“离奇调解书”有了结果,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商丘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发回梁园区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

调查丨离奇调解书牵出拆迁户多年未安置内幕

被查封的回迁房

该案源于民间借贷纠纷,后因梁园区法院做出的调解书,导致已经建好的两栋回迁房部分被查封,回迁户迟迟不能回迁,而上述4案件并非是整个案件的全部。

半年前,参与上述4案件的梁园区法院平台法庭的书记员马某军,被商丘市宁陵县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雪中送炭”的民间资本

2011年,河南商丘人杨梅英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接触到房地产行业,之后接手了商丘市梁园区的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取名为“株洲花园”。

株洲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商丘市“三改”重点项目。

杨梅英在接手该项目后,认识了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马某海。

因杨梅英当时需要大量资金,马某海知道后,便告诉杨梅英他可以帮助筹资。当时,杨梅英的公司还没有注册下来,走正规渠道从银行贷款几乎无望。马某海又介绍杨梅英在一家私人投资担保借贷公司进行贷款,并商定贷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照月息3分计算,按月支付。同时,出借方要求杨梅英要用相应的房产抵押。

杨梅英说,截至2012年10月,她陆续从马某海介绍的出借方处贷款518万元,并按照事先的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根据指定账户通过银行把利息转给相关人员。

2014年5月,为了方便株洲花园项目的开发,杨梅英注册成立了天龙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龙公司)。应出借方要求,杨梅英便将所有的借款借据更换到天龙公司名下。

蹊跷的借贷纠纷案

值得一提的是,马某勇与马某军是兄弟关系,而马某海与马某勇、马某军又是父子关系。

此举,成了整个案件的导火索。据杨梅英在接受宁陵县检察院询问时称,因不欠马某勇那么多钱,法院没办法查封房产。为了能够让法院将房子顺利查封,她为马某勇出具了一张550万元的借款借据,但并未发生真正借款,只是为了让法院多查封点房,并以天龙公司作为担保。

此次共查封房产55套,其中10套用于归还出借方的欠款。事过之后,杨梅英找到马某勇进行结算欠款,准备要回被多查封的房子,而马某勇称这是欠款,还清贷款后才能解封房产。

杨梅英说,此时马某勇竟然以假当真了。

2014年10月,两人关系彻底闹僵,两人之间的欠款和被查封的房屋也一直未纠缠清楚。

2015年3月,杨梅英发现,她开发的株洲花园的房产被梁园区法院又查封了33套住房。随后,杨梅英开始到相关部门查找查封原因,查完后杨梅英惊出一身冷汗。

她发现,在梁园区法院竟然还有她的4份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这4份调解书均是她因欠款不还而被起诉,而后梁园区平台法庭进行了调解,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后经了解才得知,起诉她的人与先前给她贷款的马某勇有关,多数都是马某勇的朋友和同学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李某的朋友和邻居。

值得一提的是,这4份令人质疑的调解书均是梁园区法院平台法庭在2012年作出的,4份调解书的书记员均是同一人。

随后,杨梅英向梁园区法院领导进行了反映,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民事调解书多处存疑

(2012)商梁民初字第1847号、(2012)商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调解书也与前两份如出一辙。

杨梅英还发现,还有一份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不一致,如(2012)商梁民初字第2008、2009号,调解协议还款日期2013年7月6日,调解书还款日期却变成了2013年1月2日。

法院认定有“瑕疵”但不影响结果

随后,杨梅英将这4份调解书申诉至梁园区法院,梁园区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不过,在2017年3月,梁园区法院维持了原审的民事调解书。

梁园区法院认为,该院作出的(2012)商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调解书虽有瑕疵,但基本事实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应予维持。

其余3份调解书,理由同上一致,也都维持了原审的调解书。

值得一提的是,这4份申诉案件在开庭时,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均未出庭参与庭审,均是缺席审判。调解书中还列明了经法院合法传呼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谭伟律师指出,当事人杨梅英对4份调解协议申请再审,在完全符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条件下,法院作出“调解书虽有瑕疵,但基本事实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应予维持”的维持裁定,明显违法。

真相浮出,案件被发回重审

随后,杨梅英将该案反映到商丘市检察院,并申请监督。

商丘市检察院很快介入该案,并在2017年6月对所有涉案当事人进行了问询,后又指定宁陵县检察院办理该案。

姬某是(2012)商梁民初字第2009号的原告,她在接受宁陵县检察院问询时称,她根本就没有起诉过杨梅英和石建国,她也不认识杨梅英和石建国,起诉之事是马某勇和李某找她签字按手印,也从未听说过借据,而签字也不是在2012年,而是在2014年签的字,自己也从未去过梁园区人民法院平台法庭,也不认识当时担任审判员的孟某和书记员马某军。

魏某莉也是(2012)商梁民初字第2009号的原告,她在接受宁陵县检察院问询时称,她也没有对被告提起过诉讼,并且没有见到过调解书,很多签字都是在2014年签的。

曹某光因在(2012)商民初字第2009号案中是杨和石的担保人,因此也成了被告,他在接受宁陵县检察院问询时称,他与马某勇曾是初中校友,和李某是邻居,杨梅英和石建国并没有委托过他代理该案,是李某让他签的字。

宋某雪、满某、陈某和罗某都是(2012)商梁民初字第1847号的原告,而据满某、陈某和罗某在检察院接受询问时称,她们3人从来没有起诉过被告,并且也未见过商梁民初字第1847号卷宗中的借款借据,卷宗中显示的调解笔录以及调解协议中罗某、李某翔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其中罗某的签名是该案书记员马某军代签,二人均未到庭参加调解。

平台法庭书记员马某军的供述与多位当事人问询笔录基本吻合。马某军还称,由于他作为书记员不能独立办案,必须在案件中挂一个审判员的名字,所以他就在他办理的这些案件中挂了孟某和孙某江的名字,但他并未将实际情况告知审判员。

平台法庭审判员孟某也表示,挂他名字的两个案件并非他亲自审理的,而是书记员马某军找他签的字。

2017年7月,商丘市检察院对上述4起案件在商丘市中院进行了抗诉,商丘中院作出了重审的决定。

商丘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调解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再审判决维持该民事调解书不当。

2018年4月9日,商丘市中院将4起案件全部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遗留问题待解

该案虽然有了眉目,但杨梅英还有一大堆问题待解。她说,因该案在当地影响大,而且持续了两三年,给她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前期许多资金都是多方筹措的,许多债主看到她的案子迟迟没有翻案的迹象后,纷纷上门讨债并提出诉讼。

直至现在,杨梅英开发的近4万平方米价值近2亿元的回迁安置房和土地证仍被查封,近200多回迁户仍在苦等回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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