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渝北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

渝北府辦發〔2018〕18號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渝北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國有公司,有關單位:

《渝北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渝北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健全監管制度,規範全過程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市政府令3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且擁有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以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

(一)按項目來源分類,主要包括:

1. 政府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

2. 政府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50%及以下,但政府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3. 政府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與非國有投資主體合作建設,政府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將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

4. 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通過政府定價、特許經營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開展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

(二)按項目性質分類,主要包括工程類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服務類項目。

1. 工程類主要指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公路水運工程、通訊工程、能源工程、水利水保工程、農業綜合服務工程、土地整治、徵地拆遷、園林綠化、裝飾裝修等。

2. 工程服務類包括勘察、設計、監理等。

第三條 區審計局是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職能部門,按照法定的審計權限和審計範圍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開展工程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建設管理審計或審計調查,對投資額大、建設週期長、涉及面廣的重點建設項目開展跟蹤審計。

第四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可以約定以區審計局的審計結論作為調整結(決)算依據,但應當在項目招標文件和建設施工合同中載明。本辦法所稱工程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所涉及的相關工作,均以本條為基礎。

第五條 凡列入審計(備案)範圍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應以區發改委等投資主管部門批覆的項目投資審批(備案)文件等資料為前置依據,應急搶險和上級安排的項目按程序提請決策和審批後再申報結(決)算審計。未辦理投資審批(備案)手續的項目,區審計局不得進行相關審計(備案)。

第六條 區審計局依法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獨立實施審計監督,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不直接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概預算評審、限價審核、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洽商和徵地拆遷等前期決策事項,不直接參與現場簽證、一般材料設備詢價、工程驗收、質量評價、工程資金支付審查等項目過程管理,也不參與社會資本投資項目造價認定、招商引資項目結(決)算清理等活動。

公共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工程變更事項應事先向區審計局報備。單次工程變更增加金額預計超過200萬元或超合同價10%以上、或對事後審計判斷有較大影響的隱蔽工程等事項的工程變更會議,區審計局應當列席。

對科技含量高、供應商少或未形成充分競爭的特殊材料設備採購,且單次採購預計總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價格核定會議,區審計局應當列席。

第八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採取區審計局直接審計和備案管理兩種方式,其中:

(一)建安工程費在2000萬元(含)以上、服務類技術服務費500萬元(含)以上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由區審計局進行審計。

(二)2000萬元以下,200萬元(含)以上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送區審計局備案。區審計局按規定進行抽審,其中:2000萬元—500萬元(含)內的項目抽審率不低於30%, 500萬元—200萬元(含)內的項目抽審率不低於5%。

(三)2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審核後自行辦理結算,並對審計結果負責,建設單位應按季向區審計局報送工程項目清單,區審計局視情況進行抽審。

第九條 區審計局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中介機構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產生的中介機構庫中選取。中介機構或個人參與同一項目結(決)算前相關造價編審的,不得參與竣工結(決)算審計。

第十條 區審計局開展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根據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確定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區審計局可以將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可研、勘察、設計、環評、招標、施工、監理、供貨、諮詢等單位和個人列為審計調查對象。區審計局對審計調查對象與項目資金有關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二章 審計程序和內容

第十一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其中,對於竣工結(決)算審計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區審計局報送下年審計項目計劃,次年的5月10日前可根據實際情況報送計劃調整情況。報送的審計項目為能夠在本審計年度內經建設單位組織交(竣)工驗收合格並內審後辦理完結算的項目。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由上一級部門單位彙總後報送。

第十二條 凡報送區審計局審計的項目,報送前必須經建設單位組織審核,報送的金額和內容必須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服務單位共同簽字認可。送審時建設單位還應出具送審承諾書,承諾其送審金額和內容不進行調整和變更。

第十三條 納入竣工結(決)算審計(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後及時組織完成內審(審核),並在竣工驗收後1年內報區審計局審計(備案)。

第十四條 區審計局實施審計前應提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書面送達審計通知書。一般應從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對資料符合要求的,5000萬元(含)以下的建設項目在3個月內完成,5000萬元以上的在6個月內完成。特殊項目審計完成時間另行確定。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五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項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況;

(三)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四)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等管理情況;

(五)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情況;

(七)投資績效情況;

(八)特許經營活動情況;

(九)有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提請竣工結(決)算審計時,應向區審計局報送如下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項目竣工結(決)算申請函(函中須註明工程款支付情況);

(二)項目送審承諾書;

(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四)項目開工、竣工驗收報告;

(五)建設單位初審結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或服務單位共同簽字認可)、經建設單位審定的項目結(決)算書(含電子文檔資料);

(六)立項(實施方案、可研或者概算批覆)文件、評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含中標單位投標預算書紙質版和電子版、投標單位投標預算書電子版),評標資料;

(七)中標通知書及項目合同書;

(八)施工圖(紙質版及電子版)、竣工資料(竣工圖紙質版及電子版、簽證單、施工現場三方日誌、隱蔽工程資料、過程影像資料、地勘報告、監理成果等);

(九)主要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採購憑證等資料;

(十)有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檢查結論;

(十一)審計工作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審計結果和執行

第十七條 區審計局對有關事實認定的證據材料,應當送相關單位或人員進行核實及確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於證據材料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有關事實認定的證據材料、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等審計資料反饋書面意見並簽名或蓋章。

不能取得簽名或蓋章但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材料仍然有效,審計人員應當註明。

第十八條 區審計局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審計事項評價、改進工作建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等。

第十九條 區審計局認定被審計單位多計工程價款以及其他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第二十條 在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完成前,或者工程結(決)算審計備案完成前,支付施工單位或服務單位價款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80%。發包內容如有減少的,支付施工單位或服務單位價款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發包內容如有增加的,支付施工單位或服務單位增加部分價款不得超過經批准增加金額的60%。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建設施工合同中載明上述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結束後,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應遵照區審計局出具的結果性文書執行。除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區審計局按照相關規定對審計結果及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或實施過程中按程序批准後總額的10%或100萬元以上的,區審計局應責令項目建設單位暫停支付工程款,項目建設單位須將相關情況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方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條 區審計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及時整改審計發現問題,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報區審計局。

第二十四條 區審計局在審計中發現違反建設管理程序、弄虛作假以及管理不善導致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及有關人員違法違紀的案件線索,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調查處理。凡納入結算審計的建設項目,未在竣工驗收完成後一年內報送區審計局審計(備案)的,區審計局應當交區政府督查室督查督辦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區審計局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應向有關部門或者項目主管部門通報,並定期將審計發現建設單位存在的管理問題,單項合同審減(增)比例超過10%且金額超過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彙總向區政府報告。

第四章 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六條 區審計局職責主要是:

(一)嚴格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提高工作質效,確保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按時完成審計任務。

(二)根據工作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和審計調查對象提供與項目相關的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並規定提供時限。對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區審計局應提出補充完善的明確意見。

(三)審計過程中發現工程隱患、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時,區審計局應及時編制相關審計結果文書予以反映,並責令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四)對查出的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財政財務收支規定以及損失浪費等問題,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涉及的責任單位及人員,按相關規定移送相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相關部門職責主要是:

(一)區發改、財政、經信、城鄉建設、交通、國土、房管、規劃、市政、水利、國資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區審計局履行職責,建立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信息庫應當與區審計局共享。

區發改、財政、國資等涉及建設領域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和建設管理職責等情況應當接受審計監督。

(二)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審計工作需要,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不得拒絕、拖延。

(三)區紀委監委及相關部門應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案件線索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罰,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區審計局。

(四)區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審計結果的運用,應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作為對建設單位年度考核等工作的依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作為建立誠信管理體系的依據。

(五)區財政局等部門和單位對未經竣工結算審計的項目,不得批准財務決算,不得支付勘察、設計、監理及工程建設尾款,不得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建設(代建)單位職責及審計調查對象責任主要是:

(一)建設(代建)單位應當在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且施工單位交齊竣工結算資料後,及時辦理完成初步竣工結算,並在規定時間內送審。

(二)建設(代建)單位可以就施工單位送審金額、中介諮詢機構審核結果等事項與相關單位或機構進行責任約定,並進行相應的處理處罰。

(三)建設單位按季向區審計局報送200萬元以下完成結算的工程項目清單。

(四)建設(代建)單位及審計調查對象應當根據區審計局工作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不得拒絕、拖延,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區審計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多付工程款的,責令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損失的,區審計局認為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區審計局發現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諮詢等單位和個人以高估冒算、虛報套取、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執行。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區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規劃、徵地用地、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諮詢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和許可的;

(三)重大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序批准的;

(四)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區審計局核查發現審減率超過10%且建設單位存在相關管理問題的,經綜合研判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區紀委監委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移交區紀委監委或直接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當利益的;

(二)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未盡到管理和督導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與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不申請回避的;

(六)違反審計程序的;

(七)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區審計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的相關人員在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審計局應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視其情節,採取淘汰出區審計局中介庫等方式處理,並追究違約責任,移送相關部門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社會中介機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三)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四)塗改、出租、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併產生不良後果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對項目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區審計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救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建設管理審計或審計調查辦法,將另行印發。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渝北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渝北府辦發〔20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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