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非法集資|輪胎商非法集資六千萬元 身隱囹圄悔莫及

輪胎商非法集資六千萬元 身隱囹圄悔莫及

——萍鄉市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防範非法集資|輪胎商非法集資六千萬元 身隱囹圄悔莫及

被告人陳某,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案情回顧

防範非法集資|輪胎商非法集資六千萬元 身隱囹圄悔莫及

2010年以來,被告人陳某先後成立萍鄉市金三角贛西輪胎超市、萍鄉市和利貿易有限公司、萍鄉市龍興種養專業合作社、江西省怡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企業,並任上述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至2014年,陳某以做輪胎生意、藥材種植、搞房地產開發為名,以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陳某共向123人及萍鄉市祥礫實業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資金5975.46萬元,上述資金被陳某用於購買白源土地及辦理相關手續、輪胎店進貨等開支,其中歸還本金215萬元及支付前面借款的利息1600餘萬元。隨著資金難以滿足後續還本付息的需要,導致不能兌現集資人的利息,集資人選擇了向公安機關報案。陳某在案發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被萍鄉法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後悔莫及。

作案手段

01

以生意為幌子行非法集資的實質。陳某以做輪胎生意、藥材種植、搞房地產開發為名,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避免了社會公眾的懷疑。

02

以高利為誘餌騙社會公眾的錢財。陳某某利用了社會公眾法律意識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機心理,以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03

資金鍊斷裂集資參與人資金受損。隨著利息負擔越來越重,後續資金難以滿足還本付息的需要,最終造成集資參與者重大經濟損失。

案件查處

萍鄉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採取支付高額利息方式向不特定的100餘名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金額達5975.46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以被告人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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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活動往往已開辦企業或者做生意為名目,通過高息引誘社會公眾借款,往往開出的利息高出社會傳統行業利潤率的好幾倍,通過“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後款付前息維持資金鍊,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隨意揮霍資金,到最後難以維繫,不能兌現利息和本金,東窗事發,集資參與人就會落得個雞飛蛋打的境地。

“天上不會掉餡餅,非法集資要遠離”,這個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你貪婪別人的利息,別人惦記你的本金。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的風險和損失將由自己承擔,因此,社會公眾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正確判斷自己的抗風險能力,保障自己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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