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監總局網站發佈2018年第6號公告,公佈2018年第一批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單位及其人員名單。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
2018年 第6號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的規定,經審核,將宜昌華直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變更前名稱:當陽市馬店矸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46家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現予公告。
附件:2018年第一批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單位及其人員名單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8年3月1日
企業被納入“黑名單”會面臨哪些懲戒措施?
根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可實施下列多種懲戒措施:
(一)加強安全監管監察。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針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制定並落實以下措施:
1.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4.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
5.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6.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二)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三)依法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依法限制、暫停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發行。
(七)暫停審批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科技項目。
(八)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
(九)對吊銷或者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存在失信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十)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十一)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的,將變更前後的名稱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發佈廣告。
(十三)將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四)在審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時,依法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從嚴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十五)證券交易所在審核證券上市交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審核企業掛牌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
(十六)要求上市企業將本企業納入黑名單情況作為必須披露事項。
(十七)根據安全生產風險水平,上調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十九)在土地使用、採礦權取得等環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二十)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相關責任人考核、幹部選任的重要參考,作為評先評優的限制條件。
(二十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二十二)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 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二十三)將企業違法失信行為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二十五)要求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認證證書。
(二十六)嚴格、審慎審查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申報事項。
(二十七)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二十八)在向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應當參考其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予頒發政府榮譽。
(二十九)在各部門主管領域內取消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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