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張4月份的進項票,那5月份的增值稅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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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財稅[2018]32號通知,2018年5月1日以後,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的,原稅率17%和11%的,調整為16%和10%。通知全文看下圖:


在5月1日前,金稅三期開票系統進行自動升級,升級後的稅率會變更為16%和10%,並在5月1日後自動啟用。

在5月1日前取得的原稅率為17%的增值稅發票,在有效期內(360天)認證抵扣,還是按照原稅率進行抵扣,最近網上瘋傳,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5月1日前認證完畢,否則不能抵扣,同時4月底開票不能開錯,5月1日後不能開具紅字發票,是誤導。如果需要在5月1日後開具紅字發票,應該按照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對於稅率變更有影響的,我認為是存在長期合同的企業。可以跟客戶商議,如果在5月1日前收到的貨物,因為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就應該確認收入開具17%稅率的發票,如果是5月1日後收到的貨物,應該變更為新的稅率。


所以,在4月份取得的稅率為17%的發票,即使在5月份認證抵扣,稅率還是17%,主要不要讓發票超期失效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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