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张4月份的进项票,那5月份的增值税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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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财税[2018]32号通知,2018年5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原税率17%和11%的,调整为16%和10%。通知全文看下图:


在5月1日前,金税三期开票系统进行自动升级,升级后的税率会变更为16%和10%,并在5月1日后自动启用。

在5月1日前取得的原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在有效期内(360天)认证抵扣,还是按照原税率进行抵扣,最近网上疯传,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5月1日前认证完毕,否则不能抵扣,同时4月底开票不能开错,5月1日后不能开具红字发票,是误导。如果需要在5月1日后开具红字发票,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对于税率变更有影响的,我认为是存在长期合同的企业。可以跟客户商议,如果在5月1日前收到的货物,因为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就应该确认收入开具17%税率的发票,如果是5月1日后收到的货物,应该变更为新的税率。


所以,在4月份取得的税率为17%的发票,即使在5月份认证抵扣,税率还是17%,主要不要让发票超期失效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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