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合同效力、司法鑑定

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合同效力、司法鑑定

多手探礦權轉讓的交易各方實際採取的交易方式、交易行為或有不規範之處,但行政主管部門已批覆准予最終的採礦權轉讓登記,並頒發了採礦許可證,轉讓行為合法有效。

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合同效力、司法鑑定

當事人依法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提供證據證明。申請司法鑑定,後又要求終止鑑定,其他方另行申請司法鑑定,鑑定行為合法有效。鑑定檢材中的網頁資料不屬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網頁資料與原始數據及財務資料不符的,應以原始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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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選擇鑑定機構時,專門人員應根據委託要求從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專業機構或專家中選取,並徵求當事人意見。當事人無法協商確定鑑定機構,鑑定機構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徵求各方的意見。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成員發生變更並已依法通知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更換行為不對此前的審理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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