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女鄉長挪用公款88萬被判1年半 當地檢察院提出抗訴:量刑畸輕

5月18日上午,涼山州雷波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原雷波縣溪洛米鄉人民政府鄉長馮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並當庭進行宣判。最終,被告人馮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挪用的公款885315元,法院將繼續追繳。(成都商報客戶端此前報道:賭博欠了高利貸挪用88萬元“失依兒童補助金”,女鄉長自首被判一年半)

凉山女乡长挪用公款88万被判1年半 当地检察院提出抗诉:量刑畸轻

被告人馮某某,女,漢族,1986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被捕前任雷波縣溪洛米鄉人民政府鄉長。4月4日上午,她主動到雷波縣紀委監委自首。

經法院審理查明,早在2012年,時任一車鄉副鄉長的馮某某利用分管一車鄉民政、低保等工作之便,多次從該鄉67人67張雷波縣農商銀行存摺中挪用雷波縣民政局下發的失依兒童補助金共計人民幣885315元,用於賭博和償還高利貸,由於數額較大,至今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馮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公訴機關認為,鑑於被告人馮某某主動到雷波縣紀委監委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檢查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雷波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馮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挪用的公款885315元,法院也將繼續追繳。

30日,雷波縣檢察院發佈消息稱,對馮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法律文書指出,馮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在2012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16日長達5年多時間裡,從67本雷波縣一車鄉失依兒童補助款發放存摺中分274次取出並挪用上述補助金885315元,且至法院一審判決宣告之日未退還其挪用的優撫資金,法院以馮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量刑畸輕,確有錯誤,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抗訴,請求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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