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女乡长挪用公款88万被判1年半 当地检察院提出抗诉:量刑畸轻

5月18日上午,凉山州雷波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雷波县溪洛米乡人民政府乡长冯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最终,被告人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挪用的公款885315元,法院将继续追缴。(成都商报客户端此前报道:赌博欠了高利贷挪用88万元“失依儿童补助金”,女乡长自首被判一年半)

凉山女乡长挪用公款88万被判1年半 当地检察院提出抗诉:量刑畸轻

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1986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被捕前任雷波县溪洛米乡人民政府乡长。4月4日上午,她主动到雷波县纪委监委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2年,时任一车乡副乡长的冯某某利用分管一车乡民政、低保等工作之便,多次从该乡67人67张雷波县农商银行存折中挪用雷波县民政局下发的失依儿童补助金共计人民币885315元,用于赌博和偿还高利贷,由于数额较大,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冯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雷波县纪委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检查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挪用的公款885315元,法院也将继续追缴。

30日,雷波县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对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法律文书指出,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12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16日长达5年多时间里,从67本雷波县一车乡失依儿童补助款发放存折中分274次取出并挪用上述补助金885315元,且至法院一审判决宣告之日未退还其挪用的优抚资金,法院以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畸轻,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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