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常德市环保局通报5起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常德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大对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今年来严厉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 5月30日,常德市环保局集中通报5起涉水环境违法案例。

「环保执法」常德市环保局通报5起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01

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偷排案

2018年4月23日,有群众反映澧水艳洲桥头发电站下游有褐红色污水排入澧水河中,澧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经朔源上查,发现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软管将氧化池中的污水用潜水泵直接抽出,排放至周边管网流入澧水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澧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私设的暗管,并处罚款15万元整。

澧县佳新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02

2018年2月28日,澧县环保局监测站人员对澧县佳新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监测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1200毫克/立方米(国家执行标准100毫克/立方米),氨氮的浓度为41毫克/立方米(国家执行标准15毫克/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澧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5万元整。

「环保执法」常德市环保局通报5起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03

澧县天天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2018年2月28日,澧县环境监测站人员对天天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监测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650毫克/立方米,超标5.5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澧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5万元整。

周怀远养猪场超标排污案

04

2018年3月21日,澧县环境监测站人员对周怀远经营的养猪场废水排放口进行了监测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2540mg/L(排放标准400mg/L)、氨氮的浓度为227mg/L(排放标准80mg/L)、悬浮物的浓度为312mg/L(排放标准200mg/L)、总磷的浓度为22.7mg/L(排放标准8mg/L)、五日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865mg/L(排放标准150mg/L),废水中的五项污染物因子均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澧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周怀远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污,并处罚款10万元整。

05

洞庭纸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案

鼎城环保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20日对洞庭纸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私设暗管,未经法定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鼎城环保局责令洞庭纸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