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慎用正义感

做兼职律师这些年,经历过很多事,也见识过很多人。或许是因为研究生阶段主攻刑事诉讼法方向的缘故,加深了从学法律之初原本就有的正义感。遇到冤假错案,总是会忍不住义愤填膺,遇到苦难的求助者,也不免同情心泛滥。在资深的律师界前辈看来,这是相当不成熟的。我自己也反思。因为法律对应的是规则,情绪化的东西是大敌,律师不能被当事人的情感左右,有的时候硬起心肠,不是对当事人不负责,恰恰是对法律负责,对规则恪守。

这里记录的,就是我曾经的一个教训。

在民事案件中慎用正义感

陈刚从2015年起就曾在网上给我发过不少私信和邮件,但因为全国各位来求助的网民太多,我印象不深。2016年,我还是在抽了个时间见了他一面。四十多岁的陈刚在准备考研的时候,就被原公司除名了。好在考上了,顺理成章地脱产学习去了。2003年研究生毕业,他与河南工业大学签了五年期的聘用合同,为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岗位。后来因为没有考取教师资格,陈刚被安排到实验室工作,不再上课,他也接受了。2008年6月底7月初,河南工业大学人事处工作人员口头告诉陈刚说,合同到期了,因为他没有教师资格证,要求终止双方合同。但陈刚认为,合同应该是5月14日到期,单位告知太晚,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聘用工作关系,应该视为延续聘用合同。而且,实验室工作不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证,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终止合同。

2008年10月起,河南工业大学停发了陈刚的工资,陈刚就要求马上结算工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但单位坚持年底期末随全校一起结算。2009年3月,河南工业大学核算陈刚的工作量津贴和经济补偿,给他下发了《关于发放陈刚合同终止补偿金等项目的通知》。可是单位七次下发通知,陈刚都拒绝领取,他认为计算有错误。然后,他开始了旷日持久的抗争。现在看来,从36岁到46岁,他这些年的时间,都花在起诉、上诉、申诉、上访上了。

2012年6月,陈刚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陈刚诉至法院,法院判了几万他应得的工资和补贴。但陈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还要求学校相关负责人道歉,补发2008年合同终止后这几年的工资,法院驳回了这些诉讼请求。陈刚向郑州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4年,陈刚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坚持认为合同到期之后,自己跟校方形成了新的事实聘用工作关系。从2008年到2016年,整整八年的时间,陈刚都在跟河南工业大学抗争,他写了很多的材料,没有新的工作,申诉也被驳回。我问过他,你这样做值得吗?你的青春,你的才华,是不是应该放在更值得你投入的地方?陈刚却坚持要讨个说法。

在他的一再要求下,我答应帮他。但我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手上又有别的案子,所以有言在先,诉讼有风险,这个案子难度太大,不可能有百分之百把握,如果最后不成功,也没办法。律师事务所跟他签了一个代理协议。那时我接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是不低于20万,但鉴于他的特殊情况,律所只象征性收了五万,并给他开具了发票。其实在民事案件中,标的越大越好,因为标的大的案子律师费按比例会高,而小的案件花的时间和精力未必比大的案子小。果然,这个案件上,我花费了比其他民事案件更多的时间,而且搞得很累,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在民事案件中慎用正义感

正常收费标准的一半的一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又何止这些?

我又花了几天时间为陈刚写了申诉状。2016年8月24日,我专程去郑州,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但鉴于此前已经申诉驳回过一次,法院并不受理。此后去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也被驳回。从法律渠道而言,程序上的路几乎都被堵死了。我赢了很多案件,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赢,所以我都会跟当事人提示风险。律师并不是万能的,有的时候我们很努力地去做一件事情,但结果也未必理想,而诉讼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不是我们能控制的。我给他做了很多劝解工作,建议他就此止损,不要再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无限的上访申诉中,去找一份新工作重新开始。

在民事案件中慎用正义感

2016年8月24日我为陈刚去河南省高院提交申诉材料

8月29日,甘肃交大32岁女教师患癌症被学校开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再次为陈刚撰文,写下《一旦学校恶意解除聘用合同》一文,当天就有五万多的阅读量。陈刚转发了上述两篇文章,并用我写的材料继续申诉和上访,同时对我付出的工作表示感谢。从此以后,他的死磕对象,从河南工业大学变为了河南省高院。

本以为此事暂告一个段落。没想到,自2017年开始,他把死磕对象,从河南省高院,变成了我。微博上他以“卫义战士”为名义,每日一呼,说我只写了两篇文章,只写了一篇申诉状,只跑了一趟法院,说我没有帮他打赢官司,是“懈怠”造成的。他不断地给我所在的学校、单位以及跟我认识的所有网友发类似信息,搞得我身边朋友也很困惑。他一直给我发私信、发短信、打电话,我后来不得已拉黑了他。但依然是每天发几个针对我的帖子,从未间断,至今已经发微博一万多条。更可恶的是,他跟原先一些恶意针对我的人沆瀣一气,在网上共同诋毁我。曾经帮过他的我,真的心寒,难道以前的同情心用错了?

在民事案件中慎用正义感

此后,我非常慎重接案,尤其对于那些多年执着于上访申诉之人,敬而远之。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句老话也是有道理的。这件事给我的教训是深刻的。我的时间、精力和才能,应该放在更值得我投入和付出的地方。在民事案件中,正义感和同情心是不能泛滥的,因为这个领域更多的是规则,是逻辑,是冷冰冰的现实。如果你要用自己的体温去温暖蛇,它苏醒之后,可能不会感激涕零,而会咬你一口。这一口,就够你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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