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 维护金融秩序 建设美丽津城

  • 防范非法集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什么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公开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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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P2P网络借贷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如何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五)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等。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以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权、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 天津银行业防范非法集资工作

(一)银行业面临的非法集资风险点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非法集资风险向银行业蔓延趋势也明显加快。银行领域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银行为非法集资提供宣传推介服务。如在“昆明泛亚”案中,某银行某地分行在其经营场所向客户推介宣传“昆明泛亚”产品并捆绑销售代理保险产品;某银行某地分行不仅直接向客户推介,还允许“昆明泛亚”工作人员在银行理财室向客户售卖泛亚固定收益产品;云南省内多家银行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会,向员工和银行客户介绍“昆明泛亚”产品等。

二是银行员工组织或协助非法集资活动。有的银行员工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和职务便利,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直接向客户吸收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员工与投资咨询、担保、财富管理等非金融机构勾结,借助银行渠道违规私自销售非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为其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即媒体所称“飞单”)。

三是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导致的外部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为非法集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开户、支付结算、信贷等正常金融服务时,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务合作等业务往来的幌子进行虚假宣传,利用银行信用误导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以上现象都属于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的行为,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信誉风险。

(二)天津银监局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资金监测。要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好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交易的预警和防范,坚持涉嫌非法集资交易情况零报告制度,并将发现的可疑资金交易情况和可疑非法集资线索形成报告报送我局和市处非办。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积极组织辖内机构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和其他系列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介绍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危害,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警惕性,打消侥幸心理,使非法集资活动没有市场,切实履行银行的社会责任。

三是加强银行内控。督促辖内各机构均把银行员工作为重要的受众和宣传教育对象,组织员工学习有关非法集资的法律知识、典型案例,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合规守纪和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员工职业操守教育,坚决杜绝员工参与从事各类地下钱庄、民间借贷、销售飞单等有损银行声誉的活动,使从业人员在思想上树起“非法集资碰不得”的高压线,做到“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积极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助市高院、公安局、检察院、安全局,利用我局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专网,在辖内建立“点对点”涉案资金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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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市银行业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

5月,是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积极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

一是发挥营业网点优势。辖内机构以自身营业网点为宣传主阵地,利用摆放展板、手机短信提示、通过LED屏滚动播放、摆放并发放宣传折页、播放防范非法集资的公益宣传短片、设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咨询台”等多种形式,以达到警示客户保护自身利益,远离非法集资的目的。

二是落实“六进”要求。辖内机构主动配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社区、进家庭、进工厂、进学校、进机关、进村屯的“六进”要求,针对非法集资高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为,加大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投资理财,强化社会公众“风险自担”意识和防范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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