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創業公司的股權動態分配?

如果說起有限公司的股權比例有67%、51%、34%這麼幾個坎兒,創業的小夥伴是不是都很耳熟?因此也常常有“創業導師”們提出這樣

一個觀點:創業公司的核心創始人應當絕對控股,至少持股67%以上,再給1-2個創業同伴5-10%的股權,然後留下10-20%的股權作為期權池。他們認為這樣的股權比例就是最合理的,並且宣稱投資人最喜歡投資有這樣股權比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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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大多數創業公司在漫漫創業路的前期,通常都缺乏資金、資源和人才,而股權是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吸引上述幾項要素最有力的工具,利用好這套工具,創業才能走在正確的軌道上,而如果將股權在前期就隨意的分配或浪費,那麼創業失敗將會是大概率事件,即使你萬幸成功,將來收回這些股權也會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

《公司法》也為有限公司實行動態股權制度創設了制度保護,《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該條規定賦予了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或協議內對認繳股權出資比例的任意約定權,因此,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是使用好公司動態股權機制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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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公司究竟該如何設置動態股權的分配機制?這是個大命題,限於篇幅,今天我們先來談談使用公司動態股權需要滿足以下幾項原則:

01

準確量化貢獻度

常常說創業合夥人是背靠背作戰,每個人都有各自擅長的一面,緊密合作以取得突破。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建立恰當的計算模型來衡量每個合夥人的貢獻度,並將貢獻度與股權直接掛鉤,實現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根據合夥人貢獻度的大小來進行股權比例的調整,體現階段性成果,避免有人躺在股權上睡大覺,從而產生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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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良好的回購機制

創業過程中,或者有人不看好公司前景而選擇離開,或者公司發展需要不斷的調整和補充新鮮血液,因此公司股權必須是一套開放的構架,既能出得去也能進得來,特別是對於將來會產生回購需求的合夥人,提前制定好回購的條款,針對不同的退出情況,或者零元回購,或者等值分期回購,或者溢價回購,甚至“金色降落傘”制度,都可以成為動態股權機制的一部分。

03

股權動態機制書面條款

書面條款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公司章程,也可以是合夥人之間的協議合同。避免草率的創業,更要避免半年同心同德、一年內同床異夢、一年以上開始同室操戈、兩年後同歸於盡的“四同”式合夥。另外正式化的股權協議,可以讓所有的合夥人和公司高管都能夠感覺到這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制度,從正面起到股權激勵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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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家公司的股權設計都具備自身獨有的特點,不能照搬照抄固有理論,而是要善用股權動整的機制,在公司發展過程中,設定目標,分解目標,並能夠合理衡量完成目標合夥人或者高管的貢獻度,並以貢獻度建立與公司股權的授予和分配機制關係,輔之以不同的回購約定,從反方向促使合夥人長期綁定在公司,並用章程或協議的方式將制度予以固化,這就是一套公司動態股權分配機制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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