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漲價”了!每天28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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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統計局5月15日公佈,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74318元。(詳情請戳☞2017年平均工資出爐!IT業超13萬元繼續力壓金融業居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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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官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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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發生的鴻茅藥酒案想必大家並不陌生(☞神藥還是神廣告?關於鴻茅藥酒,國家藥監局回應了!)“鴻茅藥酒指控廣州醫生損害商品聲譽案”經報道後,一石激起千層浪,法律界、醫學界、廣告界紛紛站出來,同聲質疑“明明是違法廣告,醫生吐槽功效,值得動用警方跨省抓人?”


若判無罪,譚秦東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東南大學衛生法學研究所所長張贊寧:




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蘇鏡祥


如果本案最終經法院判決認定無罪或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譚秦東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賠償機關;具體賠償標準為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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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5日,蒙慶爭因涉嫌盜竊罪被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7日,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移送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4年1月9日,青秀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蒙慶爭不起訴。


2014年2月8日,蒙慶爭以無罪逮捕被錯誤關押為由,向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青秀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蒙慶爭在審查批捕階段做了虛假供述,承認其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是真實的,導致作出批捕決定,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決定不予賠償。蒙慶爭向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複議。2014年6月13日,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作出複議決定,認為公安機關提取證據存在瑕疵,在此期間蒙慶爭所作的有罪供述應予排除,不應認定為其故意作虛假供述,蒙慶爭請求賠償的事項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賠償範圍;決定撤銷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

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支付蒙慶爭人身自由賠償金5599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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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慶機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程錫華因涉嫌貪汙罪被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決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審。2007年7月31日,大觀區人民法院認定程錫華犯職務侵佔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程錫華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2011年7月6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程錫華無罪。


本案是關於賠償義務機關後置設定的案件。本案中,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時,僅評價免予刑事處罰未實際侵犯程錫華人身自由權,未對前期的拘留、逮捕羈押行為進行評價,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確定的後置吸收賠償原則。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監督意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糾正原違法不當的賠償決定,維護了賠償請求人程錫華的合法權益,實現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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