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夥開公司,工商註冊出資和實際股份佔比是什麼關係?應各以什麼方式體現出來?

黃老四437

先確認下題主的意思,是否是指全部出資100萬,其中投資人乙出資60萬,佔比60%,創始人甲出技術並負責運營,佔比40%?

出資比例方面只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即可,我覺得主要還是涉及到創始人的出資的問題。

針對創始人甲的出資,可以有3種方式:

(1)如創始人甲只出技術並負責運營,並無其他的出資補充,則需要創始人甲提供的技術進行評估鑑定,其評估價值至少要在40萬以上(低於40萬,則可以認為是出資瑕疵,實繳出資不足),並且辦理技術產權的權屬人的變更至公司主體名下。

(2)創始人甲提供的技術出資如果評估價值不足40萬,但是雙方約定由乙方實際出資,舉個栗子,如甲提供的技術評估價值為20萬,則另外的20萬出資可以約定由乙代為履行出資義務。

(3)創始人甲提供的技術出資如果評估價值不足40萬,由甲在規定的出資期限內完成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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