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擬規定臨時建築使用期不得超2年

《條例》修訂中,將《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城鄉規劃批准並備案後,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公佈有關成果;其中,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鎮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永久性公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成果除外。縣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固定場館或者在其官方網站對城鄉規劃進行公告、公佈。”增加了“官方網站”等內容。

同時,將《條例》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完成設計方案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臨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只能一次並不得超過1年。臨時建設期滿,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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