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走道基本概念
疏散走道是指发生火灾时,建筑内人员从火灾现场逃往安全场所的通道。疏散走道的设置应保证逃离火场的人员进入走道后,能顺利地继续通行至楼梯间,到达安全地带。
疏散走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走道应简捷,并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诱导灯;
2. 在1.8m高度内不宜设置管道、门垛等突出物,走道中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尽量避免设置袋形走道;
4. 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避难走道基本概念
避难走道是指采用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等级≥3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建筑高度h>100m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照度不应低于3.00lx;
9.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10.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人防工程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的划分:
1、人防工程内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其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3、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5、人防工程内设置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2层。
6、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中庭应按相应规范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7、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但当从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8、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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