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環保督察首入法 督辦不力將問責

條例規定,省、市、縣(市、區)、鄉(鎮)建立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等工作。“湖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處長蔣育良介紹,今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這次條例修訂首次將湖長制寫入其中,有利於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汙染防治的責任。

新條例還先行先試,首次將環保督察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定。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保督察機制,制定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清單和整改方案,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範圍。”條例還把我省首創的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和生態補償機制,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規定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以及生態補償機制。

“河北作為京津水源地、京津冀環境支撐區,應設立更高的水汙染防治標準。”蔣育良表示,條例列出專門條款進行明確,沒有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已有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比如條例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汙染物的,其主要汙染物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蔣育良介紹,這就意味著白洋淀上游的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限值將有所提高。再比如,條例規定的“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等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也是採取嚴於國家法律的飲用水保護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後的條例還設定了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如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落實水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後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此外,新法還提高了嚴重汙染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最高可罰一百萬元,並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將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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