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

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很多这种情况:男女在谈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因为性格的不合最终导致不合分手,但是女方就是要求男方要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因为女人的青春就拿几年的,却都花在男方身上,觉得不值,需要得到一些补偿的,那么法律支持这种“青春损失费”吗?男方是否就应该付给女方“青春损失费”?

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发明创造”的一个词语。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

在恋爱婚姻纠纷中,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我们可以分析这个协议是否是有法律依据的,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的话吗,“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这个“青春损失费”也是不合理的,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都是属于自愿的,对方都付出了时间跟精力。

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

什么情况下法律支持对方给付“青春费”

一、 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青春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

二、双方均无配偶者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青春费

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

什么情况下对方可以要回“青春费”

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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