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于危房是有一些规定的。
最主要的规定,还是危房是该被拆除的。
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的祖祖辈辈都住在这样的房子里,现在突然被拆迁办的说成是危房,应该被拆掉,他们心里肯定是不愿意接受的。甚至他们可能会觉得,这是拆迁办为了夺走他们的房子,故意找的借口。
那么,什么样的房子才算是危房呢?
举个例子:
有的房子是80年代修的,距离现在时间其实并不远。
但是,房子如果长期没有修缮,他也是会自动损坏的,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有些房子已经出现了墙面漏水、掉皮,甚至有的墙壁也开始出现裂痕,随时可能倒塌,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这些房子,政府一般也会将其界定为危房。
这里涉及到一个最主要的点,那就是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要满足这一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比如,承重的房梁开始出现裂痕,房屋的一角已经坍塌,等等;
第二,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由于结构严重损坏,房子随时都有坍塌的可能。
第三,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子如果随时都有可能坍塌,居住在里面的人就好像头顶悬了一把剑,随时都有可能劈砍下来,自然不能保证安全了。
为了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应该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管理,将其拆除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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