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賠慘了!

案情介紹:

馮某於2008年1月12日進入某快遞公司工作,擔任車輛維保人員,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1月14日某快遞公司以馮某違反《車輛定期檢修巡查制度》為由依據其《公司獎懲制度》,作出《關於對馮某違紀問題的處分決定》,同年5月30日,某快遞公司向馮某送達《關於對馮某違紀事件的處理決定》,並口頭通知馮某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後因為雙方發生激烈衝突,某快遞公司一直未能為馮某開具離職證明。馮某認為某快遞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提出仲裁請求,要求某快遞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以及因某快遞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辦理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損失。

公司沒有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賠慘了!

爭議焦點:

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是否應由某快遞公司承擔?

馮某認為,某快遞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一直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某快遞公司應該賠償其損失。

公司沒有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賠慘了!

裁決結果:

仲裁委經過審理,認為:某快遞公司單方面與馮某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非因馮某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的情形,因某快遞公司未向馮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導致馮某無法辦理失業登記,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故某快遞公司應賠償馮某失業保險金。

解析:

一、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呢?

二、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的後果:

1、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需要承擔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責任。

2、賠償自主創業、再就業優惠損失: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自主創業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財政等優惠政策,而享受這些優惠政策首先是需要通過出具離職證明,證明自己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所以,如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會造成勞動者無法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離職證明往往是新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風險要求勞動者提供的文件,因此,一旦勞動者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可能會導致新用人單位不錄用勞動者,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原用人單位承擔相關的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綜上所述,及時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切勿覺得事小而忽視,繼而造成不必要的後果,謹記、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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