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虛開發票如何界定?什麼是“善意”取得?這些你必須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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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稅三期”系統實施之後,稅務機關對於增值稅發票的稽查更加的便捷明確,這就要求企業對於發票的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正確理解這些發票管理的相關規範,以及如何規避此類稅務風險?接下來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虛開發票的相關問題。

虛開發票如何界定?什麼是“善意”取得?這些你必須要知道

虛開發票如何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二條對虛開發票行為給出了定義:(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司法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進行了具體化: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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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②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③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④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低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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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不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安全地帶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在減稅降費的大環境下,稅務機關勢必會通過加強對企業的稅務管理和輔導工作,來保證減稅降費的實際效果。在全面營改增已經實現的情況下,增值稅已經成為影響國家稅收和企業稅負最重要的稅種之一,而增值稅以票控稅的特性,決定了企業務必要加強對於發票的管理工作,避免相應的稅務風險的產生。

虛開發票的後果是很可怕的,情節嚴重者會處以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了解發票的相關知識理論,不要用錯誤來給自己增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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