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賃房屋裝修費用起糾紛 法官寓情於法被告當場騰房

近日,一起因租賃房屋裝修費用起糾紛在古縣法院法官們寓情於法的耐心勸導下,終於案結、事了、人和而告終,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2012年,張某承租李某開發的三件毛呸門面房用於開飯店,雙方口頭協議租賃期十五年,張某滿腔熱情鋪地板、貼壁紙、購買廚房設備,將接過來的毛呸房打造成一個各種設施齊備的中型飯店。起初幾年,飯店的生意相當紅火,也賺了些錢。2014年,李某欠王某70萬元,李某將該房屋抵頂給了王某。張某同意繼續租賃王某的房屋,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三年,到期後,飯店的不動產無償留給王某,動產張某帶走。李某也在租賃合同上籤了名字。但對於自己裝修飯店的費用,張某隻字未提如何補償。

2018年1月1日合同到期,因飯店生意不景氣,張某欠王某10000元房租無力償還。王某多次找張某協商,張某表示不再租賃房屋,提出若王某補償其裝修費用及飯店動產設施70000元,便騰出房屋。王某認為張某的要求於法無據,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矛盾愈演愈烈,張某揚言要砸掉飯店的裝修,王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張某償還租金10000元,立即騰房並賠償2018年1月至今的租金損失。

古縣法院第三審判團隊的主審法官接到案件後,發現被告張某對法律認識的偏差頗大,且其已經失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佳時機。經現場勘查及多方瞭解得知,張某在飯店確實投入了很多,除正常裝修外,其接通了煤氣、水、電,還安裝了專業廚房等。為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主審法官採用背靠背方法進行庭前調解。調解過程中,將情理與法理有機融合,對被告張某作了法律上的釋明和疏導,從情理的角度與原告共同瞭解分析了被告的心理狀態以及產生原因,儘量從情理、法理拉近原、被告之間的距離。但一輪調解後,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主審法官當即決定開庭,通過庭審進一步引導他們換位思考,爭取達到案結事了的雙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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