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婚姻法規定的其它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如何判斷婚姻法規定的其它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每個選擇起訴離婚的當事人都想盡早獲得法院離婚判決,但很多時候因為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例舉的“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達兩年以上的。”這四種情形而對自己能否離婚心裡沒底。此時就要參考該法條的第5點,即:具有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因為這句話過於籠統,很多當事人都不理解。要想正確理解這句話就要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的意見》為依據。根據該意見的規定,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感情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這幾點來綜合判斷,不能只強調其中一點或幾點。在法庭上只要就這個方面進行充分、合理地闡述與辯論,同時用確實的證據加以支持,仍然可以說服法官並最終得到離婚判決。在本離婚律師代理的眾多離婚案件中,不乏此類雖然不符合《婚姻法》前四點感情破裂標準,但由於訴前做了大量精心的準備,並在法庭上精彩地答辯而成功申請判離案例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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