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解雇我,给我挖了坑

公司为了解雇我,给我挖了坑

无忧精英网会员胡先生是杭州某科技公司的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胡先生于2017年9月进入该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8月底,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先生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制定的业绩目标。2018年2月,公司提出要求胡先生与公司签订《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先生3个月的观察期,约定了胡先生在2018年2月至4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得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先生则需要自行提出辞职。

然而,胡先生最后还是没有完成《个人业绩改进计划》中的销售目标,于是18年4月30日,胡先生所在的公司以胡先生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先生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先生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于是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却以签署的《个人业绩改进计划》为依据,拒绝了胡先生的要求。

到底胡先生签署的《个人业绩改进计划》中“业绩未达标则需自行离职”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到底胡先生的情况是否属于自行离职?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在收到这起咨询案后,给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

胡先生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与胡先生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胡先生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有法律支持的,建议胡先生与公司协商,若无效则可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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