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兒童需要呵護和關愛,但現實中,一些侵害兒童權益的事件卻屢見不鮮。來自省高院數據顯示,近三年來,我省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4989件,審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故意傷害、強姦、猥褻兒童、拐賣兒童等刑事案件378件,判處罪犯392人。昨天是“六一”兒童節,省高院集中公佈近三年來我省法院審理的十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涉及人物均為化名)。

監護權變為祖父母

屈某甲(訴訟時15歲)、屈某乙(訴訟時9歲)的父親於2007年因意外事故死亡後,作為上述二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其母親嶽某離家後至今未歸,現已再婚。屈某甲和屈某乙的祖父母屈某丙、張某與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至今,後屈某丙、張某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被申請人嶽某對二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同時指定其二人為監護人。

法院判定,撤銷被申請人嶽某對屈某甲、屈某乙的監護人資格。變更屈某甲、屈某乙的監護人為申請人屈某丙、張某。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被幼兒園老師辱罵體罰

被逆向行駛機動車撞倒

法院確認,被告王某逆向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根據本案情況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由於譚某監護人疏於照顧致譚某橫穿馬路,也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威脅恐嚇強姦未成年人

被告人喬某在某縣一小學門口小賣鋪買菸時,見到途經的該校四年級女學生被害人張某(案發時10歲),隨即產生強姦念頭。於是喬某以假裝問路為由將張某誘騙至小學對面衚衕南邊崖背上的偏僻空地,採用言語恐嚇、威脅的方式,將被害人強姦。後經司法鑑定,被害人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傷殘等級十級。

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被告人喬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分手後求和未果便傷害人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張某系高中二年級學生,兩人互加QQ相識並發展為戀愛關係,一段時間後,張某向王某提出分手。之後,因張某堅持分手,被告人王某用事先準備的釘錘在被害人張某頭部擊打致其倒地,致張某頭部和上肢多處受傷。

鑑於被告人王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認罪態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借打工為由猥褻未成年人

2017年7月13日,寶雞市陳倉區某村王某僱傭被告人賈某某幫其摘花椒。賈某某在王某家中暫住。期間,賈某某以購買飲料、零食和玩手機遊戲等方式誘騙王某之孫被害人王某某(男孩、案發時7歲)晚上與其同住一室。賈某某在十餘天的時間內,採取用手觸摸王某某隱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對王某某實施猥褻,給被害人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為尋求刺激,多次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賈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先後四次拐賣四名未成年人

1995年11月至1998年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先後在渭南市某縣某村、咸陽市某縣某村、寶雞市某縣某村,利用在被害人家務工熟悉情況的便利,將被害人劉某(案發時3歲)、池某某(案發時7歲)、張某某(案發時4歲)、楊某某(案發時6歲)拐騙至外地,分別以五千至八千元不等的價格轉賣給他人。其長期潛逃逃避抓捕,直至2017年4月1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出賣為目的,採取拐騙手段,致使被害兒童脫離監護人監護,並予以出賣,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三人以上,多次實施拐賣兒童犯罪,社會危害性大,應從重處罰,且其認罪態度不好,犯罪主觀惡性大,應從嚴懲處。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未成年人夥同他人進行搶劫

2016年6月時,被告人康某(犯罪時15週歲)夥同韓某(犯罪時14週歲)採用言語恐嚇、毆打等方式,搶走被害人羅某(案發時13週歲)現金16元、金色無品牌手機一部,常某(案發時13週歲)現金12元、黑色無品牌手機一部。幾天後,被告人康某又夥同被告人李某(犯罪時14週歲)在某中學旁,看到剛下公交車的被害人白某(案發時14週歲)後決定實施搶劫。康某先用胳膊將白某的脖子勾住,強行將白某拉至附近公園內,隨後二被告人採用言語威脅、恐嚇的手段,搶走白某現金120元、卡西歐手錶一塊(經鑑定價值1290元)。破案後,贓款、贓物均已退還被害人。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一年八個月,宣告緩刑,並處罰金800至1500元不等。

強迫未成年人賣淫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熊某、冀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某賓館房間內採取毆打、拍裸照威脅恐嚇等手段逼迫郭某(案發時16歲)賣淫一次。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熊某強行將李某(案發時15歲)拉上出租車帶至某賓館房間內,採取毆打、恐嚇等手段強迫李某賣淫,因李某裝病離開未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冀某均已構成強迫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應從重處罰;但其犯罪時均未滿十八週歲,犯罪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可依法減輕處罰。

為了報復殺死未成年人

被告人成某某與胡某甲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後胡某甲與他人再婚。被告人成某某為此對胡某甲及其弟胡某乙懷恨在心,產生報復念頭。2017年2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成某某乘胡某乙夫婦在外經營夜市攤點之機,駕駛摩托車攜帶摺疊刀前往胡某乙家,騙開房門入室後,分別朝躺在臥室床上睡覺的胡某乙之子胡某丙(案發時13歲)、胡某丁(案發時5歲)頸部捅刺數刀,致二人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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