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發生車禍,工傷與侵權賠償可兼得嗎?

陸美江

一、法律規定員工或者員工親屬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交通事故賠償,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1、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出差期間發生車禍,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二、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交通事故賠償典型案例。

2、王某依法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王某傷愈後起訴所乘坐長途客運公司,要求賠償其人身損害損失,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王某已獲得賠償。

3、王某通過訴訟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市社保局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之規定,對王某所獲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進行補足,並於2015年6月5日將該款項支付王某。王某對市社保局僅支付差額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其全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審法院支持王某訴訟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王某向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三、律師建議員工出差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先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沒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一般都會申請工傷認定,員工逾期申請,勞動部門可能不予受理申請。


429方寸世界

首先這裡有兩個法律關係,

另一個是工傷法律關係。《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因此,職工對於其工傷,有權向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雙賠還是補充模式時,應由地方政府的實施意見統一的司法實踐標準。

筆者認為不可兼得,損害賠償是一種補償責任,雙重救濟有違公平合理原則,同時還有可能誘發投機不道德行為。

綜上所述,由於勞動司法實踐具有較大的地區差異性,不同地區法院處理有所不同,為了最大程度保護受害人利益,建議受害人按雙重模式到法院起訴。


法律青鳥

首先,可以兼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顯然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並不衝突。

其次,有限兼得。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注意時效。

出差發生車禍之後,別光忙著車禍理賠和療養。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單位不申報,本人要在一年之內申報。遺忘或許損失慘重,詳見案例《工作第四天就發生交通事故,她錯過了3個月,損失遠超3萬》


延伸閱讀: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除了工傷待遇,還可以享受什麼賠償呢?》

《女教師車禍身亡肇事方賠43萬 卻遭社保局抵扣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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