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发生车祸,工伤与侵权赔偿可兼得吗?

陆美江

一、法律规定员工或者员工亲属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交通事故赔偿,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1、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出差期间发生车祸,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2、王某依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王某伤愈后起诉所乘坐长途客运公司,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已获得赔偿。

3、王某通过诉讼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市社保局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之规定,对王某所获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并于2015年6月5日将该款项支付王某。王某对市社保局仅支付差额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支持王某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王某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三、律师建议员工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先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一般都会申请工伤认定,员工逾期申请,劳动部门可能不予受理申请。


429方寸世界

首先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

另一个是工伤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因此,职工对于其工伤,有权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双赔还是补充模式时,应由地方政府的实施意见统一的司法实践标准。

笔者认为不可兼得,损害赔偿是一种补偿责任,双重救济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同时还有可能诱发投机不道德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劳动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地区差异性,不同地区法院处理有所不同,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利益,建议受害人按双重模式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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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兼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显然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冲突。

其次,有限兼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注意时效。

出差发生车祸之后,别光忙着车祸理赔和疗养。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本人要在一年之内申报。遗忘或许损失惨重,详见案例《工作第四天就发生交通事故,她错过了3个月,损失远超3万》


延伸阅读: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除了工伤待遇,还可以享受什么赔偿呢?》

《女教师车祸身亡肇事方赔43万 却遭社保局抵扣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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