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縣人民檢察院
看下面很多回答都似是而非,我來給大家一個標準解答吧。
分兩個角度,先說權利,再說義務。
大家注意看下條件:取保候審和犯罪嫌疑人,是這個問題的基本條件
在取保候審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權利
可以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申訴和抗辯的權利;
對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人身侮辱的情況,有權提出控告;
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對公安機關的超過法定期限的取保候審,有權要求解除;
候查人員訊問時,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有權核對訊問筆錄,沒有閱讀能力的,有權要求偵查人員向其宣讀。
有權對筆錄錯誤的部分提出補充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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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
有權知道證據的鑑定結論,有權申請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
在取保候審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對辦案人員的傳喚,有隨傳隨到的配合義務;
犯罪嫌疑人對辦案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
取保候審期間,對辦案人員的訊問、搜楂 、扣押等候查行為,有配合的議務。
吳豔偉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專門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①、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②、對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侵犯他的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③、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④、對於偵查人員、鑑定人、記錄人員、翻譯人員有特殊關係的,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⑤、在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⑥、犯罪嫌疑人有權核對訊問筆錄。
⑦、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⑧、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犯罪嫌疑人的義務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變更的,二十四小時內告知執行機關。
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如實回答。
⑥、 對訊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以及送達的各種法律文書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⑦、依法接受各種強制措施和人身檢查、搜查、扣押、鑑定等偵查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狀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①、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③、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交執行機關保存。
我可不是一隻懶蟲哦
牡丹江市陽明區檢察院
首先我解釋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就是取錢交保證金回家等候審判的意思!我曾經也被取保候審過,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它的性質是隨傳隨到,至於後面你有沒有罪?有什麼罪?判多少年?到時候還要等開庭審判長來審判。
那麼取保候審階段犯罪嫌疑人有什麼權利呢?在這個取保候審階段沒有剝奪任何權利,就是行動受限制,限制人身自由。
老會文星月菩提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一.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二 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三申請回避的權利
四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五 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六 對本案 無關的問題的訊問, 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七要求解取強制措施的權利
八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九 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十 核對筆錄的權利
十二 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義務:
一如實回答的義務
二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 接受檢查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