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梅/文
這是個突發,這是個意外,這是個悲劇!
惹禍的是個醉漢,是個混蛋!
你咋說都可以。
朋友圈轉發,悼念,你咋做都可以。
可是悲傷的心情,恐難平復。
這個醉漢醒來時一定後悔,他會為其莽撞行為付出代價。自然有律師和警察介入。
一律師認為,此事當中,醫護人員和救護車司機沒有任何責任。
我認可。
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賀濱的評論是:酒鬼必須承擔與其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也許僅就法律層面而言,急救中心完全沒有責任的說法或許沒毛病(不排除存在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可能性),但就救護車管理層面而言,救護車司機難辭其咎。
注意細節:護士正在給剛抬上車的醉酒者吸氧,司機欲關門時,另一飲酒者突然開動救護車疾馳,施救護士被甩出車外摔成重傷。
我們是否可以推測:司機下車時,車門沒鎖,鑰匙也在車上,可能急救車還處於發動狀態。下車前拔下鑰匙隨身攜帶並關上車門,這是規範操作所必須。如果急救中心有相關的司機工作制度規範,那就是司機違反操作規則,如果急救中心沒有相關制度規範,那就是急救中心的管理瑕疵,需要改善。這是典型的急救中心管理瑕疵,如果只會全怪酒鬼,下次還可能會發生更嚴重的事故。
我也認可。
除了譴責,悲憤,醫療行業相關管理部門更應該反思,是的,反思。
比如,當地120中心甚至全國的120中心是否應該引起高度重視,進一步規範管理,細化管理,強調出診過程中的醫護患者陪護人員安全等。
比如:1.司機離開駕駛室須熄火,拔鑰匙,鎖駕駛門;2.救護車上病人與擔架的固定;3.救護車上的擔架與救護車的固定;4.醫護安全帶的固定;5.出臺關於醉酒患者院前出診的相關規定;6.搶駕救護車輛後的違法定性和處罰準則等。
出臺了規定,更要強化!
(弱弱的問一下:這次悲劇中,當地急救中心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對於護士和患者的死亡,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領導重視,立刻改變,領導怎麼重視,處罰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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