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18瓶酒發現是假酒 又買24瓶上訴獲賠近4萬

首次購買酒水發現異常後,鄭巖又去該專賣店買了數瓶同款酒水。

後經鑑定,專賣店銷售的該白酒為假冒品。鄭巖遂將酒水專賣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賠償貨款三倍的賠償金。近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支持了鄭巖的訴請。

據法院透露,2016年12月9日,鄭巖在寶山區某酒水專賣店花費5400元購買了18瓶江蘇省某知名品牌白酒。回到家後,鄭巖發現這18瓶白酒外包裝上的商標和手感都與自己以往購買的不同,他懷疑該酒水專賣店賣的是假貨。

四天後,鄭巖再次到該酒水專賣店購買了24瓶同款白酒,並向寶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進行舉報。寶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接到舉報後,委託生產該白酒的江蘇省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對鄭巖購買的白酒進行鑑定。

經鑑定,鄭巖購買的白酒確為該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某知名白酒的假冒品。

2017年2月,鄭巖將該酒水專賣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貨款12600元並賠償37800元,同時向法院提交了pos機刷卡回執單、購物收據、購買白酒時的照片、產品鑑定報告等作為證據。酒水專賣店經法院合法傳喚後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作答辯。

寶山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酒水專賣店以假充真向鄭巖銷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可以認定被告酒水專賣店的行為構成欺詐,鄭巖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遂予以支持。

法官認為,本案中,如果說鄭巖第一次至酒水專賣店購買白酒是自用,那麼其第二次購買同款白酒的行為,單純從數量上看就已超出了自用的可能,而後來經法院查明,鄭巖在購買這些白酒後並未食用,而是用於投訴、舉報和索賠,這是典型的“知假買假”。

對於“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目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意味著,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並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而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目的就是對食品藥品領域的製假售假現象形成高壓態勢,調動消費者的力量參與對食品藥品領域製假售假現象的遏制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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