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无锡梁溪区幼儿园招生政策公布 6月起家长可报名

2018无锡梁溪区幼儿园招生政策公布 6月起家长可报名

为规范有序做好今年我区小学招生工作,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办法》、《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切实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收费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2018年梁溪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地方负责、教育主管、方便就近的原则,以公办园和提供普惠服务的民办园为主,多渠道接纳,做到规范招生、规范收费、规范管理,确保适龄幼儿的入园率,充分满足群众需求,提高群众对学前教育满意度。

报名条件

1. 幼儿入园年龄为:大班五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四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小班三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

各幼儿园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幼儿入园。

2. 适龄幼儿家庭应具有服务区内户籍(含父母持有效期内无锡市区居住证),适龄幼儿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相同,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幼儿,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入园办理:

(1)适龄幼儿随父母一方在服务区常住,父母中另一方为非服务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在外地工作的;

(2)父母离异,适龄幼儿随监护人在服务区常住的;

(3)适龄幼儿为孤儿,随监护人在服务区常住的;

(4)父母双方均为非服务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支援边疆建设,适龄幼儿为服务区单立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服务区常住的;

(5)监护人确无自有房产,适龄幼儿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且无户口迁移史的。

(6)因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户子女,且征收补偿协议书在三年内的。

3.入园矛盾突出的幼儿园服务区内,一户地址三年内只享有一次对口入园机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4.自2019年起,原则上,新生入园须当年6月1日前在服务区具有一年及以上正式户籍和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满一年(过渡期间,2019入学材料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日前)

报名办法

1. 幼儿园招生于6月份进行,报名时间不早于6月1日,各幼儿园在5月30日发布招生公告,载明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方式和应交验的证件等。今年采用网上家长填报《无锡市梁溪区幼儿园小班户籍适龄幼儿信息采集表》、幼儿园现场核对信息。监护人应在幼儿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幼儿园报名并核对信息,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报名时出具户口簿(含无锡市居住证)、房屋产权证、幼儿出生证、幼儿保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具体方式:

(2)扫描“无锡幼教云”,进入“幼儿信息采集”界面,选择服务区所在幼儿园,填报《无锡市梁溪区幼儿园小班户籍适龄幼儿信息采集表》。

2.为保证招生工作有序、公平和公正,当符合入园条件的户籍适龄幼儿报名人数超过该园招生计划时,招生录取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

(1)报名条件所述,符合正常入园办理的户籍适龄幼儿。

(2)适龄幼儿随父母双方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且无户口迁移史,其父母另有房产的。

关于户籍适龄幼儿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外地的户籍证明、户籍地的就业证明和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上述(1)~(2)顺序位幼儿录取过程中,当某一顺序位报名人数超过该园学位余额数时,则先按适龄幼儿的落户时间先后,再按有效房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幼儿,满额为止。未能被本服务区内幼儿园录取的幼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不接受统筹的,自行安排。

3. 父母持有《江苏省居住证》的幼儿,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身份证、就业证明、社保证明、户口簿、幼儿出生证、儿童保健手册、江苏省居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幼儿园申请入园,由相关幼儿园视情安排。

就业证明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社保证明是指: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

招生管理和相关要求

1. 幼儿园招生规模要与办园条件相适应,保障各类幼儿教育活动正常开展。要严格控制班额,大班不超过4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小班不超过30人,确保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面积和绿化面积符合相关要求。

2. 各幼儿园全面推进实施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就近安排适龄幼儿入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安排外来人员随带幼儿入园。

3.适龄幼儿实行免试入园,任何幼儿园都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

4.

坚持规范收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签发的收费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5. 认真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政府资助政策,切实解决其入园的实际问题。

6. 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年检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凡未登记注册、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的幼儿园一律禁止招生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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