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解讀:故意傷害罪

知識解讀:故意傷害罪

一、什麼是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1)行為對象是他人的身體。自傷自殘不成立本罪。(戰時自傷的構成戰時自傷罪)

(2)傷害行為:即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3)傷害結果:原則上必須達到輕傷以上。

(4)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

知識解讀:故意傷害罪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1)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對於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出於過失。

(2)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無論實際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

知識解讀:故意傷害罪

三、故意傷害罪相關法條: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89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92條第二扶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33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張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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