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氣沖天216055468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崔永元展示的合同是真實的,那麼,范冰冰是否構成逃稅罪,還需要看其是否採用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所規定的手段。
1、逃稅因的犯罪構成。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1款規定,【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就是說,逃稅罪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下列條例:
(1)納稅人採取了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2)逃避繳納的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則構成逃稅罪,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
2、本案究竟如何。雖然崔永元公佈了相關的大小合同,但是,行為人是否構成逃稅罪,目前仍然無法得出結論。
首先,涉案合同中的稅款是否已經繳納。就是說,雖然范冰冰自己沒有繳納,但是,是否甲方已經承擔了其中的稅款。如果涉案合同的稅款已經由甲方繳納,那麼,范冰冰的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因為,國家稅款沒有遭受損失。至於甲方乙方內部就稅款繳納如果處理,那是一種商業博弈,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法海一粟認為,涉案合同的稅款應當已經由甲方實際繳納。這從涉案合同中的“稅後”約定即可得出結論。
其次,范冰冰是否存在採用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申報或者不申報的行為。對此,法海一粟的預判是:如果涉案合同的稅款沒有實際繳納,那麼,行為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就一定採取的欺騙和隱瞞的手段,或者乾脆就不申報。如果是這樣,范冰冰構成逃稅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法海一粟這個觀點的成立,以涉案合同稅款沒有實際繳納為前提。
——空口無憑,法海一粟立貼為據。
3、如果范冰冰的行為構成逃稅罪,那麼,甲方也在劫難逃。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毫無疑問,在法律上,甲方是扣繳義務人。如果范冰冰的行為構成犯罪,就說明,甲方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
4、法海一粟坐在城頭觀山景。法海一粟希望崔永元能夠提供更多的、具體而有力的證據,使得深入調查並嚴懲娛樂圈逃稅行為變成一個必須要做的事情。
法海一粟對此不敢奢望。咱們一起拭目以待吧。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謝謝!誠摯為你作答。
其實小崔是分兩次來說的,一次是說范冰冰“你不用演,你是真爛”,另一次是某演員籤“大小合同”“4天6000萬”。而范冰冰工作室也做出回應,說崔永元“公開涉密合約,違反商業規則”,“未經求證,宣稱范冰冰大小合同和4天片酬6000萬。雙方的回應針鋒相對,充滿了火藥味。
(《手機2》馮小剛、范冰冰、劉震雲合照)
截止目前為止,合同並未被證實但是也並未被否認存在。我們不妨做個假設,如果范冰冰被證實存在“大小合同”,會屬於偷稅漏稅嗎?
如果被證實“大小合同”,相關稅務部門就可以根據合同的細節來判定是否逃稅、漏稅。如果是公司(工作室)來籤的,可能范冰冰本人就不會有事。如果是個人簽約,就會可能涉及到逃稅、漏稅。
如果沒有超過補稅期,或許可以大事化小,補繳就可以。當然5000多萬的稅也在2000萬左右,對於大眾來說是一個遙不可及的數字,對於天價明星也許不過九牛一毛。如果不能補繳,逃稅、漏稅金額足夠大,社會影響面廣,按照法律規定就有可能會被起訴甚至判刑,走上劉曉慶同樣的結局。
最後,還是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介入查清真相。小崔爆料稱,這樣的合同他還有一抽屜。是時候整治演藝圈亂象,還社會以清淨。如果藉此機會打破演藝圈“潛規則”,也能夠讓演藝圈迴歸理性,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觀。
(網絡圖片)
歲月的格調
如果存在陰陽合同,那就是偷稅漏稅行為。陰陽合同的存著就是為了方便偷稅漏稅。
但是崔永元只是曬出了一份一千萬的稅後合同,我們姑且認為這就是對外聲稱的陽合同,而那份用於對內的陰合同,始終沒見到。國家對於偷稅漏稅行為有著明確的規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崔永元既然聲稱手握大量證據,所以,不管你為了正義也好,為了個人恩怨也罷,你去檢舉啊,相信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法院都會給你明確的說法。
直到我看了小崔的專訪,就越來越不解了,馮小剛,徐帆包括范冰冰,從來都沒對小崔道過歉,小崔倒覺得不願意和他們一般見識。反而曾經三次和小崔道歉的劉震雲卻被小崔抓著不放,還聲稱要要對人家女兒下手。不得不說,這種思想,實在不敢苟同。所以說此次的曝光是不是另有目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還是勸網友們要保持理智,要從客觀去分析問題。
我知道發了這個就又有一群人噴,不過真想總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如果到時候證明了我說的是對的,那麼希望現在噴我的,到時候能好好反思一下,我們國家的網民不該是這樣的。
青菜白玉湯罒
當然是“偷稅行為”!因為,一個4天收入6000萬元的收入,單單“個人所得稅”就不少呢!
放心,范冰冰“常在河邊走,當然要溼鞋的”!——隨著我國法制進行時逐步完善,當年“劉星”和“毛星”都被查偷稅漏稅的,更何況現在是2018年?!
稅務部門會馬上調查“範星”的!——不過,大黑牛還是有一定能力和魄力,一定會安慰范冰冰。而且,範的過去人脈,應該也會幫她一把。
最後,范冰冰有兩種結局:
一,范冰冰主動補交稅款一【委託有關人士】,以進為退。
二,稅務部門主動宣佈調查范冰冰,以起到“教育作用”。
三,范冰冰硬抗到底,如同“紅毛酒”或者當年“劉星”那樣狼狽。
十星科技
崔永元前近期爆料的大小合同事件,可以說依然在不斷髮酵。現今,人們最關心的還是那份大小合同,這份合同確實讓人震驚,也讓大夥很感興趣。
如果這份合同情況屬實,合同乙方(公司或范冰冰)應算是偷稅漏稅。
這份合同中,分“大小合同”,也就是娛樂圈所稱“陰陽合同”,專為偷稅漏稅所用的“潛規則”,小合同則是公開的稅後1000萬,這個算是合法的;而大合同則是隱蔽的5000萬,這份屬於就是偷稅漏稅的那一部分。
關鍵點還是在於這份隱蔽的5000萬大合同,這份合同如果屬實,不管是乙方是以公司名義籤還是范冰冰個人名義籤都構成偷稅漏稅。如果是公司名義籤則由公司承擔,若以范冰冰個人名義籤則由范冰冰承擔。
此事件,崔永元若具備足夠的證據,並不斷的爆料,引起社會的重視,最重要的還是引起國家的重視,並由國家稅務徵收機關和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進入調查核實,查看數額的大小,並根據相關法律是否構成偷稅漏稅。
按照徵稅公式可得,5000萬元需徵的稅大概是2000多萬,這可是一個相當大的數額,這樣的數額,如果一切皆屬實,那乙方應該是有偷稅漏稅行為的。
對於合同屬實,還得看國家相關部門的核實調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尊重事實。
娛樂小練兒
家族財富密碼在這裡不持任何價值立場來談談這件事情
首先,國內的個人所得稅存在最大的弊端是代繳制。
何為代繳制?比如范冰冰作為演員取得的片酬,不是她自己去交稅,是誰呢?是付她片酬的人先要把稅扣下來,或者先去稅務局把稅交了,給範一個稅後的淨額。納稅義務人就是獲得收入應該承擔稅金的人,和實際去交稅的代繳人,即完成繳納稅金動作的人,分離了,這樣就造成兩個問題:
一是納稅人沒有納稅意識。
他們動輒說,我不管付我錢的人怎麼交稅,我只管我拿到手是多少錢,比如範可能與付片酬的公司簽訂的是,稅後金額,4天6000萬,那樣倒算回來,含稅片酬可能是1億元。儘管稅務機關可能真的收到了4000萬的稅金,但是範從來不會意識到,自己是需要交4000萬個人所得稅。這是第一個問題,全民都沒有個人所得稅納稅意識,因為稅金從來不是自己去繳的。
二是造成了大面積的陰陽合同偷逃漏稅。
因為拿到錢的人最後收入是固定的,納稅義務人也不需要去繳稅,個人所得稅實際稅金負擔落在了支付收入的人身上,所以扣繳人就有動力和獲得收入的納稅義務人聯合起來作弊,說我們做陰陽合同,合同上面的金額是一個數字,比較小,但是籤一個抽屜協議,下面的金額是另外一個,這樣就可以少繳稅了。 君不見,二手房交易中,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和需要貸款的時候,網籤價和實際價格從來不是一致的,為什麼?還不是因為要逃避稅金,網籤價是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基數,在不需要貸款的前提下,大家都會把網籤價格儘量做到和當地指導價一個樣。
其次,國內整體社會信用缺失,徵信體系缺乏造成很多偷逃漏稅結果。
老實人納稅,拿工資的人納稅,走穴明星幾乎不納稅,有錢人炒股反而免稅,等等都造成了納稅環境的不公平。最壞的是,因為信用體系缺失,不納稅,也沒有懲罰,也沒有任何不方便,所以畸高收入者想著法偷逃漏稅。
期待,今後個人所得稅制和信用體系同步變革,每個人自己交稅,多收入多交稅,不交稅受懲罰,那麼陰陽合同不會出現,崔範之爭也就不會出現了。
家族財富密碼
我在企業工作一輩子,除了工資沒得過稿費,授課費這類收入,不知這類收入個人所得稅如何申報繳納,記得好像是按收入的20%繳個稅。范冰冰是工作幾天幾小時拿幾千萬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她是否漏稅。如果她參加演出,合同中明確自己的報酬是稅後所得,那麼她個人就不存在漏稅問題,因為僱主方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如果反之,那她自己就有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並按規定納稅的義務,沒做到就屬於漏稅,個人有違法行為,可依法處罰。如果她與僱主方合謀,故意隱瞞收入額(即兩個合同問題),則是故意偷稅,應罪加一等。
長金老者
這種狀況就是在鑽法律的空子。在打插邊球在瞞天過海的做事情。我就遇到過這樣的事,前些年,有一個單位,為了不交個人所得稅,這個單位竟然採取了用兩張銀行卡。分別給員工開支的辦法。這樣員工的收入是增加了。也不用去交個人所得稅。這種方式是個人和企業都得到了便宜,可國家的利益卻得到了損害。我也我覺得特別是像范冰冰這樣高收入的電影明星。每天就是露露臉兒動動嘴就能掙到那麼多的錢。為什麼還要選擇逃避稅收呢?難道不知道前些年,毛阿敏逃稅事件,劉曉慶逃稅事件吶,我覺得對這樣高收入的人還想佔國家得便宜,想侵犯國家的利益,這樣的人就應該嚴懲,就應該嚴懲不貸。法不容情,不管你您審核地位有多顯赫,但是在法律面前,你必須要承擔,你所犯下的錯誤。如果這次合同真的涉嫌。逃避稅收我覺得應該嚴懲不貸。
伊春美食美客
偷稅漏稅誰之過?大小合同須治理,但不能治標不治本。很多人只看表面,是病就要對症下藥,頭痛醫腳的方式根本治不了病。我們知道,投資商與影視劇組是合作關係也是僱傭關係,但他們跟演員只是僱傭關係,說白了就是僱主出錢、僱員出人出力,這當中僱員要完全按照僱主的要求去完成任務才能拿到贏得的報酬,也就是所謂的工資。那麼依照法律,工資超過規定標準,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應繳納所得稅比例越高。這部分錢誰來出?那就要看僱傭合同了。僱主與僱員談合同過程中,談的是應得報酬,就是我要“拿到多少錢”,這部分錢是僱員實際拿到手的數量,而不是僱主付出多少。比如:一個工人月薪應發10000元,扣掉個稅、五險一金、食宿費、交通費...實際到手不足8000,那麼就要看這個工人心裡價位8000能不能接受,能接受你就幹,不能接受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如果工人要求到手的工資要達到10000元,那麼再加上“五險一金、食宿費、交通費、個稅...”僱主就要付出12000左右。但不管怎樣,這個結局都是僱主來承受。所以不單是娛樂圈,各行各業都有可能出現這種大小合同,這是僱主減少支出的有效手段。那麼我們來回顧本案。如果情況屬實,范冰冰大小合同共6000萬,那當初這6000萬不管是范冰冰要求拿到的實際金額,還是僱主主動給的佣金總數,雙方都是這筆交易的受益人。6000萬以上僱主不想多給,少於6000萬范冰冰不想少拿。所以就出現了大小合同,雙方誰也不虧。~所以大家認為,小崔曝光的這件事,只是針對范冰冰嗎?偷稅的責任叫范冰冰一個人來承擔嗎?那些吶喊助威嚴懲范冰冰的,我不能說你們錯了,但你們卻掩蓋了事情本質,掩護和縱容了真正的毒瘤。如果真是那樣,只能說悲哀,小崔之悲哀、老戲骨之悲哀、群眾之悲哀、國家之悲哀。
有話直說No1
大小合同的說法值得討論。應該說是兩份合同。一份1千萬,一份N千萬。只要實現收入,交稅了,就沒問題。如果情況真實存在,只是表明收入的多少而且。還有,合同籤的無論多大,沒有執行,也只是張廢紙,所以,崔永元抽屜裡有好好多,別人籤的合同。合同簽署方都會保密合同。奇怪的是,怎麼會有合同簽署方的合同在崔永元的抽屜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