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時效”是如何界定的?

屈鵬濤

問題的描述不是特別詳細,從我的理解看,應該是在問違法建築的法律訴訟或者行政處罰的時效性如何界定。

隨著國家不斷的加大對城市和基礎建設的改革,違法建築物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比往年有所減少,但違法的建設行為並不會完全消失,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一定會繼續完善,並且不斷髮揮它的約束和不可抵抗性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築物的違法性一般存在兩種情況:非法佔用土地的建築物和合法土地上的非法建築物。

1).非法佔用土地是土地的使用不具有合法性,比如在國有土地上建設個人私人盈利性的建築物,此建築物為違法建築,法律對其處罰的的追訴時效性從土地恢復原狀之日起算。

2).合法土地上的非法建築,就是建築物在沒有經過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和備案的情況下建設起來的。比如在城市規劃的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未取得施工許可的且用於銷售的住宅。這種建築物如果建設完成超過兩年的,不應當被認為是建設違法繼續活著延續,它成為了一種事實狀態,超過了行政處罰的時效。

因此,違法建築的時效界定應該根據土地的性質和建築物的性質來判斷其法律處罰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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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的“時效”是如界定的?

違法建築沒有時效,存在了100年,法律意義仍然是違法建築。


不糊塗時塗糊不

對違法建築的處罰是行政處罰行為,必須依據行政處罰法。處罰法明確規定,違法行為超過兩年未被發現的,不得給予處罰。就是說對違法建築的處罰時效為兩年。集體到實踐中,關鍵是兩年的起算時間,是從違法行為結束時間開始算起計算到兩年。對於違法建築,就是建設完工日算起,對於違法佔用土地,是從違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結束時間算起,並不是從退還土地算起。


真誠555888

說不清楚,有關係的可以建,沒關係的折騰你沒有商量。在農村,我看到太多這種情況…比如搭個棚子,來一幫人說是建築拆了後再找關係,再搭…沒任何人為難你。又比如同在一條鄰線,別人有關係,而你沒關係,你的拆了,別人的沒有拆…算不算違建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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