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渭南中院法官被指包庇“在逃疑犯”

陝西渭南中院法官被指包庇“在逃疑犯”

網逃人員範秀芳因不認公司新投資人,在強佔礦業公司不成、便指使他人盜竊公司財務憑證,被公安網上追逃。蹊蹺的是,範秀芳隨後狀告礦業公司討要損失的訴求竟獲渭南中院“枉法”支持。

令人詫異的是,嫌犯在被網上追逃期間,多次與渭南中院法官就民事官司“通話”卻安然無恙。

由此,當事人鑫源礦業負責人不得不質疑:渭南中院法官“明通”在逃疑犯,且不顧及先刑事後民事的法律常識,草草枉法判案。

強佔公司不成 盜搶財務憑證

2006年,在被譽為華夏金城的陝西省潼關縣,一起嚴重的金礦火災事故,讓當地政府不得不使出“殺手鐧”——給予發生安全事故的陝西省潼關縣鑫源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源礦業公司”)勒令停業整頓的處罰。彼時,鑫源礦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百讓因惹下安全事故,而無力支撐公司,遂決定退出公司經營,並將股權全部轉讓。

據陝西當地媒體《華商報》報道,2006年12月11日,潼關縣鑫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潼關中金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貫通礦道內突冒濃煙,當時中金公司約20名礦工正在巷道內作業,因逃跑及時均未出險,潼關縣公安局也刑事立案偵查此事。而此後的調查顯示,當時承包金礦探礦的舒長勝、範秀芳的探礦隊擅自進入中國黃金公司的探礦區,引發火災安全事故。

在停業整頓及刑事調查期間,現任鑫源礦業公司負責人的黨西北及康祥飛出資3500萬元,於2007年2月9日正式收購該公司,並處理遺留問題。而所謂的“遺留問題”就是舒長勝、範秀芳夫妻曾經參與鑫源礦業公司探礦、採礦,鑫源礦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百讓跟舒長勝、範秀芳夫妻簽訂的一紙書面分成承諾。

  不過,舒長勝、範秀芳夫妻的圖謀則是要徹底霸佔鑫源礦業公司。2007年2月10日,當收購人黨西北、康祥飛正準備接管鑫源礦業公司時,發現舒長勝、範秀芳帶領100餘村民,已經將公司辦公室、選礦廠、礦井口等重要場所強行佔領。

隨後,公司新投資人方面報警,潼關縣公安局也曾數次對舒長勝、範秀芳夫妻組織的人員進行清場,但這些人在舒長勝、範秀芳夫妻的授意下,一邊到潼關縣有關部門上訪,一邊跟警察“躲貓貓”,只要警察一離開,他們就又開始佔領鑫源礦業公司。

為此,潼關縣委、政府對鑫源礦業公司的問題非常重視,曾先後召開了五次專題研究會議。潼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情況報告》載明,鑫源礦業公司因與舒長勝個人之間簽訂聯合探礦協議,及鑫源礦業公司與小口村四組(注:鑫源礦業公司所在地)土地租賃糾紛引發的,屬於企業內部利益分配和合同糾紛問題;群眾上訪實質是舒長勝為了爭奪鑫源礦業公司法人代表資格,僱傭唆使部分群眾和社會上無業人員上訪,向政府施壓的一種手段。

此後,在潼關縣委、政府的干預之下,黨西北、康祥飛的管理團隊於2007年7月19日才正式入駐鑫源礦業公司。不過,在入駐企業的當天,他們卻發現駐鑫源礦業公司的保險櫃被盜,而保險櫃內存放的是公司重要財務憑證。

當天,鑫源礦業公司的書面《報案材料》稱:“我公司一直被舒長勝、範秀芳搶佔著,今天我公司進廠,發現財務室保險櫃內原股東賬本,及部分單據和收入憑證等重要資料被盜,特向貴局報案”。

鑫源礦業公司被盜一案,潼關警方一直在偵查中,企業也恢復了正常的生產。在此後幾年的發展中,黨西北買斷了鑫源礦業公司的全部股份,共計投資達1.3億元。

在逃疑犯民事案件被指枉法

霸佔公司不成的舒長勝、範秀芳於2014年8月27日,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渭南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鑫源礦業公司單方經營期間給其造成的損失9800萬元。

但因為原股東賬本,及部分單據和收入憑證被盜,渭南中院依據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直接做出了判決,而這份《審計報告》依據的鑑定材料存在大量的偽造痕跡。2016年3月23日,渭南中院判令鑫源礦業公司返還舒長勝、範秀芳投資款2115.2萬餘元,並承擔訴訟費11.68萬元。

鑫源礦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在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陝西高院”)提起上訴的同時,於2016年3月31日找到渭南中院,渭南中院合議庭全體成員一起接待了鑫源礦業公司。一份《談話筆錄》載明,本案審判長徐紅衛稱,相關證據存疑,但現在條件下不好突破,最後只得認定了,又加之範秀芳不停地催案件進展,所以就做出了判決。

審判長徐紅衛談話記錄表明,渭南中院依據不好突破存疑的證據做出了一審判決,而且是在範秀芳的“催促”之下草率做出的判決。鑫源礦業公司對徐紅衛的“解釋”表示不能理解。徐紅衛則稱,關於偷賬本的問題,如果公安局能查清,對本案是有影響的。他們也留了時間,一直在等待公安機關,但現在結論還沒有出來,可能是一個變數。

鑫源礦業公司會計憑證被盜屬於刑事案件,嫌疑人即是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之一範秀芳,“結論還沒有出來”是公安機關尚在偵查過程中,渭南中院不是要給公安“留時間”,根據“先刑後民”的審判原則,本應該中止訴訟,等待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結果。

此後,鑫源礦業公司向陝西高院提起上訴期間,該公司會計憑證被竊案被潼關警方偵破。潼關警方查明,舒長勝、範秀芳夫妻強佔鑫源礦業公司期間,範秀芳通過電話指使同村趙少峰,盜竊了鑫源礦業公司保險櫃裡的會計憑證。2016年10月8日,潼關警方即對範秀芳網上追逃。

範秀芳已經涉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列入網上追逃人員名單。值得強調的是,範秀芳所盜取的鑫源礦業公司會計賬本被隱匿、銷燬、篡改或偽造具體情況,將直接影響到此民事案件的認定。

但遺憾的是,陝西高院不顧對於先刑後民的法律規定,亦未聽取上訴人鑫源礦業公司的意見,於2016年10月21日做出終審判決,判令鑫源礦業公司返還舒長勝、範秀芳2115.2萬餘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07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同時承擔一審訴訟費11.68萬元、二審訟訴費14.7562萬元。

執行法官被指“包庇”在逃疑犯

根據陝西高院的終審判決,鑫源礦業公司應當向舒長勝、範秀芳支付“返還款”、資金利息(2007年8月1日起計息)、訟訴費共計達3500萬元。此後,在舒長勝、範秀芳的申請下,渭南中院於2016年12月2日立案執行。2017年1月4日,渭南中院再次下達執行裁定,凍結鑫源礦業公司名下銀行存款3500萬元,或查封鑫源礦業公司探礦權、採礦權和股權。

值得關注的是,2017年8月11日,渭南中院執行法官雷建民與黨西北有一次《談話筆錄》,雷建民在《談話筆錄》中稱:“關於範秀芳刑事在逃的事,我在電話中要求她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黨西北由此質疑,範秀芳是在逃人員,作為法官的雷建民,在知道範秀芳住處、去向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報告潼關警方,但蹊蹺的是,該法官卻知法犯法,涉嫌包庇窩藏在逃疑犯。

另據鑫源礦業反映,陝西高院主審法官趙頂峰以及渭南中院執行庭長蓮靈,都直接、間接與在逃人員範某有聯繫,但卻不向公安報案。有分析指出,這種情況下,只能讓人懷疑其背後或存在利益糾葛。

據法律人士介紹,《刑法》第310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渭南中院法官,明知民事案件應讓位給刑事案件,且承認刑事案件的偵辦會影響到民事糾紛的判斷,但卻先是在在舒長勝、範秀芳的催促之下,草草枉法判案;甚至還在明知在逃疑犯下落及聯繫方式的情況下,頻頻與其聯繫,而不向公安機關報案,其中必有蹊蹺。

據瞭解,目前鑫源礦業公司不服陝西高院的終審判決,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訟訴,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已經舉行聽證會議。本網將持續關注該案進展(肖戈)。

陝西渭南中院法官被指包庇“在逃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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