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師講刑法,一天一罪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徐律師講刑法,一天一罪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概念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徐金鋒律師 刑辯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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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的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萌生滋長,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囂張,在很大程度上是與某些國家機關人員對他們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縱分不開的。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背棄己責,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互勾結,或者向其屈服低頭,放任甚或助成他們危害國家、社會和民眾,還將造成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特別是國家機關預防、遏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管理活動的侵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所謂包庇,是指行為人積極實施的一切庇護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其中、既應包括掩飾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性質,幫助其隱匿、毀滅違法犯罪證據或者作假證明的行為,還應包括為他們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向他們通風報信、替他們說情、遊說等一切妨害有關部門查辦、懲處、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既應包括利用職權、地位、影響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也應包括沒有利用上述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

所謂縱容,是指行為人放棄、背離其職責範圍內阻止、抑制、查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放縱、容忍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負有一定的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的神聖職責,如果他們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這一職責,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漠視無睹,置若罔聞,放縱容忍,便可構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縱容與單純的知情不舉不同,前者是以行為人負有一定的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為前提的。單純的知情不舉,如某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知道一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走私毒品的罪行但未予舉報等,尚未進人我國刑法調整領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為犯,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不論其情節輕重,危害結果如何。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仍應依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以不認定為犯罪為宜。

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犯罪活動

是本罪客觀構成要件的兩種表現形式,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若同時實施,仍應以一罪論處,而不能實行並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可成為本罪主體。其他人員若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包庇,或者放縱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特徵的,應以該其他罪論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組織中擔任職務的人員,也不包括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

本罪與翫忽職守罪的界限

本罪與翫忽職守罪在諸多方面均存在相似之處,表現在:

其一,二者都侵害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其二,二者在客觀方面都有可能表現為給黑社會性質組織製造生存發展機會,或者給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乘之機的行為;

其三,二者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即都要求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侵犯的則是單一客體,即僅是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侵害。

(2)客觀方面要件不同。首先,前者之行為方式僅能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後者則包括一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務的翫忽職守行為。其次,前者系行為犯,只要有包庇、縱容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後者繫結果犯,在有翫忽職守的行為的同時,尚需發生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方可構成犯罪。

(3)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

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方面存在相同之處,即都實施了 "包庇"行為。

其主要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後者侵犯的則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要件不同。前者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後者則表現為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二者雖都有"包庇",但含義不盡相同。在方式上,前者之包庇要廣於後者,即不只限作假證明一種,還包括其他一切妨害有關機關查辦、懲處、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在包庇對象上,前罪之包庇又要窄於後者,即僅限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及其他犯罪組織或犯罪人;此外,後者之包庇必須系事後之幫助行為,易言之,若行為人與其所包庇的對象事前有通謀的,則應直接按其所包庇的犯罪人的共犯論處,後者則無此限,亦即無論行為人事先是否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存在共謀,都可構成犯罪,若系事先有通謀的,則按想象競合犯處理。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構成;後者則是一般主體,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其主體。

四、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量刑標準

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立案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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